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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6-12-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6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指导思想
  烟花爆竹销售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区域管理
  在我市从事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取得了省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市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负责。城6区(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烟花爆竹的供应业务由市供销社所属的日杂公司负责,其他区县由当地供销社所属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各批发企业不得跨行政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和数量。
  1.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审批。
  2.根据我市近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2007年春节期间零售点的总数与2006年基本保持一致。
  (二)审批条件。
  1.持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日用小百货、副食、土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2.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售货人员必须持有由市安监局颁发的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上岗资格证。
  3.售货间和储存库房相互独立,房屋结构合理、门窗牢固密闭。售货间的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库存总量不超过40箱。
  4.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等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
  5.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6.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时,柜台应相对独立,并采取明显的隔离措施,两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米,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7.不得在住宅小区居民楼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在公建商用房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按标准严格审批。
  8.对于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的零售点不予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城6区申请零售点的单位和个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莲湖区北马道巷91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审批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将申请表汇总后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零售点核发《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市安监局对符合条件零售点的核发2007年春节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领取“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2.其它区县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间。
  《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2月6日。
  四、烟花爆竹销售时间
   烟花爆竹的销售期从2007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明显的标志。
  2.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产品。
  3.必须与购货的零售点签订有关于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
  4.必须负责向购货的零售点配送商品。配送的商品要根据零售点卖场的实际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5.必须在销售期结束后10天内,负责将购货的零售点的剩余商品收回,统一保管。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从本地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
  2.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窜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3.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必须将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警示标牌”摆放到店外显著位置。不得私制悬挂含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5.零售点售货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零售点储存库房内不得超量储存。
  7.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8.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事项。
  六、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逐级负责,抓好落实,加强区县、街道(乡镇)两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烟花爆竹销售情况,对烟花爆竹销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工作万无一失。
  (一)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协调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打击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定期召开烟花爆竹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全面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监督管理。配合供销社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点办理合法销售手续,认真查处无证无照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五)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城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六)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织安全资格培训。
  (七)供销社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销售申请材料,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核发证。要编制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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