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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6]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就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由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援助措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促进就业”的原则,从2006年起,全市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个,组织千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力争用3-5年时间,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实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实现下岗失业人员“零下岗”。
  三、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一)财政拨款的城市公共管理类服务性岗位。
  (二)社区管理的服务性岗位。
  (三)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适宜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凡户籍在本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安置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等。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招聘管理和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招聘。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所招聘人员要遵纪守法,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采取“谁用人,谁管理”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单位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切实搞好对就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等项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招聘的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用工协议,确保招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月抽查,按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及时办理空岗补录用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待遇。各类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标准为620元。对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属下岗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属失业人员的,按《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发〔2006〕17号)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助。对于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六、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
  2006年全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共需资金744万元,由市财政统一负责安排和解决。以后年度按照“谁购买、谁出资”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负责筹集。各县区要将年度开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上将根据各县区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怀。各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件有利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好事办好、办实。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把基础设施建设与岗位开发结合起来,把城镇管理和就业安置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开发就业岗位。今后,凡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都要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可操作性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尽快启动此项工作。
  (三)精心组织,通力配合。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经贸、民政、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使这一项关乎就业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工作真正收到实效。同时,要充分利用各项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推动我市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四)严格监督,强化考核。市政府将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任务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挪用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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