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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进行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政府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组织和建设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进行调整的部门为:市发改委、物价局、安监局、教育局、民委(宗教局)、公安局、消防局、人事局、编委办、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广电局、林业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商业局、计生委、卫生局、粮食局、人防办、质监局、外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农委、动监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信息产业局、工商局、地震局、气象局等39个部门。
  二、将上述39个部门原有的行政审批机构,统一规范为“XXX委(办、局)审批管理办公室”(简称“审批办”),将目前分散在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归并到审批办。归并后其他各处室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处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审批流程,规范和确定审批办的组织形式和审批方式。
  四、各有关部门的审批办主任由各部门1名局级领导干部兼任,确定1名处级领导干部为副主任,工作人员按照所承担的工作量确定。审批办所需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五、各有关部门的审批办要成建制地进入市审批服务大厅审批窗口,统一对外行使审批职能,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再受理、办理任何审批事项。
  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进厅”的原则,选派能够胜任审批工作的业务骨干进厅工作。审批办主任到审批服务大厅工作,签批需要部门领导批准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办副主任及具体工作人员长驻审批服务大厅审批窗口,具体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七、在审批服务大厅审批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身份,进厅后一般两年以上方可调换。
  按照上述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调整方案报送市编委办、市审批办审核,经市编委办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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