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务部、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眷属出国要求发给结婚证和华侨亲属证明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07-26 生效日期: 1956-07-26
发布部门: 内务部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最近有的华侨来信反映:他们住在国内的家属要去国外和他们团聚,向有关国家申请入境,需要提供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件。但有的侨眷结婚已经多年,原来就没有结婚证书。经向当地人民委员会要求补发结婚证件,地方人民委员会又以事无前例,不予发给。为了加强团结华侨、照顾华侨家属出国和自己的亲人团聚,对解决华侨家属要求发给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件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解放前结婚的华侨眷属为申请出国要求补发结婚证件的,经调查属实后,应当发给结婚证明书(参阅附件格式一)。 
 
  二、对于解放后结婚的华侨眷属为申请出国要求补发结婚证件的,无论是否办过结婚登记(如:有的办过结婚登记,结婚证已经遗失,有的没有办过结婚登记),都应当查明情况,发给结婚证。 
 
  三、对华侨的父、母、子、女为申请出国要求证明亲属关系的,经调查属实后,应当发给华侨亲属证明书(参阅附件格式二)。 
 
  四、结婚证明书和亲属证明书,仅为华侨向侨居地政府为他们的亲属申请入境之用。如果华侨和他们的家属为了其他目的而要求发给证明,应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明文规定的,请示上级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