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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为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法[2007]1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精神,为在本市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在本市中小学已推行多年的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所取得的工作经验,市教委、市青保委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零时起,统一为本市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认识理解做好农民工子女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要求流入地政府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均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44号)等文件都要求为农民工同住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加强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自2001年起,市教委依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统一为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含民办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不仅有利于化解因学生伤害引发的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校园安全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我们要从国家战略、民族素质提高和社会和谐的高度,从政府担负义务教育责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角度,一视同仁为本市所有享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相同的安全保障。因此,将已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本市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范围,是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事,以及落实中央要求给予农民工子女学校特殊关心和帮助的具体体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青少年保护部门和农民工子女学校要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理解将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纳入校方责任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与为农民工子女学校提供有效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以高度责任心认真做好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的相关工作。
  二、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保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农民工同住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服务,且已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工子女学校。
  (二)投保程序
  1.农民工子女学校填写“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向办学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在农民工子女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填写“在沪农民工子女信息表”,经本市暂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由就读学校汇总后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学校情况登记表与学生信息表后,即直送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与理赔依据,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4.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医疗终结后,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与受伤害学生及家长就责任分担、伤害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保险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理赔方案,并将理赔款汇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帐户,支付给受伤害学生。有关各方若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青少年保护部门协调,或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在投保年度内发生学生人数增减变化,农民工子女学校应当在学生报到或离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定后即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三)学校责任
  1.所有农民工子女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本市关于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并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觉接受学校所在区县卫生、消防、交通、公安等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2.农民工子女学校的举办者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安全及校方责任险有关工作。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报告保险公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青少年保护部门。
  4.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应当撰写伤害事故书面总结,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总结教训,改进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保险及管理部门职责
  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学校风险勘查,指导学校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积极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帮助学校解决矛盾。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青少年保护部门应当落实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农民工子女校方责任险工作,确定专(兼)职人员办理有关工作。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三、以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为契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
  为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是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引导农民工子女学校健康发展。
  1.加强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子女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把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检查指导列入工作议程。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农民工子女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2.农民工子女学校应当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规定;定期对教育、教学等设施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及时予以维修、更换;落实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工作档案。
  3.学校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并不免除负有责任的学校及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启动索赔机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4.对于发生重大或屡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以给予警告、限制招生,直至取缔等处理。对于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给予支持或资助。
  5.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风险勘查,为农民工子女学校配备保险顾问,帮助农民工子女学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减少伤害事故发生。
  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为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是一项惠及普通百姓,保护未成年人的民心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青少年保护部门以及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要从大局出发,从细处着手,认真做好统一投保有关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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