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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09-1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1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任务和《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因势利导、多元发展,大力扶持创新示范单位,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
  力争“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实现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趋于完善,防火灭火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的目标。
  四、工作任务 
  (一) 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
  1.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落实奖惩。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2.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发改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建设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并督促落实。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3.切实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消防建设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群众参与农村消防工作。
  4.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法规,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二) 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编制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法规和技术标准,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纳入编制和修订内容。
  2.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照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3.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1号)关于“第一年打基础,第二年全面发展,第三年巩固提高”的总要求,到2009年年底前,35个无灭火力量的县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年底前,人口超过2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各村社组建成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治安联防消防队。
  4.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参与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投入。
  (三) 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1.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中,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新风尚,养成科学、文明的用火用电习惯。尤其在农作物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整治火灾隐患。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3.落实防范措施。要严格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审批;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要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研制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的水平。
省综治办
省公安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农牧厅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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