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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 2002-03-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公众对讲机,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公众对讲机,禁止将公众对讲机与公众通信网互联,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不得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销售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无线电通信产品,销售商有义务向用户解释公众对讲机使用规则,并在销售时要求用户填写公众对讲机登记卡,每三个月一次将登记卡统一寄回生产厂商。 
  二、我办换发新版无线电台执照工作已经结束,凡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新版执照的,均视为违章电台。 
  三、我办近期将开展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使用公众对讲机,违章设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无线电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65397019 65397018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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