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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6]9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委、局、办,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做好2006年统计年报工作对于正确反映“十一五”规划实施进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府要把统计年报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解决统计年报工作中的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计算手段等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统计岗位人员,在年报期间确保持统计人员、特别是乡(镇)、街办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二、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全市年报工作?
    驻地各有关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年报任务和定期报表任务的同时,要按照统计部门的报表制度和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确保提供给统计部门的数据与报上级对口部门数据一致。    市、县两级各部门主要年报、决算、定期报表定稿后,要依法及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按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统计公报、统计提要、统计年鉴等有关统计资料所需数据,保证政府统计部门所需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协调,逐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经济运行情况,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反馈,实现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资料共享。?
    三、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完成年报任务?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晋统字〔2006〕133号)要求,对国家和省统计年报、定期报表调查项目,严格按照规定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组织实施,保证国家和省级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对国家和省级调查制度内容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上级统计部门批准,不打乱原有指标体系和统一编码。要加强年报培训工作,提前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开好年报会,将任务布置到基层。?
    四、依法按“在地原则”属地报表?
    太原市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市、县级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按时、按要求报送年报和定期报表或配合统计部门调查。从2003年开始,我市实行以县级为基本收报单位的统计调查组织方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完成属地内各级各类单位统计报表任务,即“在地统计”。已经与县(市、区)、开发区统计机构建立报表关系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在地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继续完成好年报和定期报表报送任务;尚未与县(市、区)、开发区统计机构建立报表关系的单位,要在年报工作开始前,主动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计机构建立报表关系,按要求完成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任务。?
    五、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统计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责,加强对区域内各部门和各报表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和统计法规贯彻落实。统计局长是年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防范,研究制定严格的年报质量考核考评办法,从制度上保证数据质量。对于违反《统计法》及相关法规,拒报、迟报统计报表以及擅自编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强化对年报和定期报表工作的评比表彰制度,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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