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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安监[2007]154号

各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安监部门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近期,全国矿山连续发生多起透水或地面塌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接连发生透水、塌陷事故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加强防洪防涝防透水措施,严防矿山企业透水、塌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工作措施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整治之策,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
  工作思路: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矿山水害防治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中心,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水害防治对策措施,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地做好我省矿山水害防治工作。
  总体目标:坚决杜绝因水害造成的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矿山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矿山水害防治工作,指派相关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水害防治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害工作会议,建立专门台账。要依法保障防治水害工作的必要投入,并积极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增强矿山防水害能力。
  2、组织排查矿山水害隐患。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查清塌陷区、废弃矿井或周边矿井等与自己矿井的联通情况,凡与周边矿井有联通处,必须立即彻底密闭;对已关闭和废弃的矿井必须在地面上填实填死;对周边河流河沟必须加强加固防洪措施;对没有满足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标高的井口必须提高井口标高或修筑防洪堤。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实现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3、加强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各矿山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综合探测措施,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山的采空区情况,分析查明采空区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季天气形势,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雨、暴雨期间要停工撤人。
  4、严格采掘工作面探水工作。各地矿山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可疑地点,如断层、破碎带、河湖底部等有出水可能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依据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分布规律等已有资料探明水源并制定措施后放水;如条件所限无法放水,或者能放水但不合理时,必须采取隔离水源和堵截水流的防水措施。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并采取果断措施。如果情况紧急,应迅速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5、完善井下排水设施。各矿山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大的矿井,每个水仓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6、制定落实防水害事故的预案和措施。各矿山企业要抓住典型事故和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不放,及时剖析总结、研究整改,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自觉防止和纠正不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调整以及汛期前检修试用工作,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完好可靠;加强对矿井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得到通知;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水害事故抢险救援的演练,确保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逃生。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责任三落实,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二)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矿山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矿山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矿山水害防治情况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防洪防透水措施;强化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实现预防为主;加大对企业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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