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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7]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迅速遏制当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努力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驾驶员和机动车管理,不断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对报考大型客车、货车驾驶资格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增加实际道路考试项目。对不按照规定培训,尤其是弄虚作假的驾校,要责令其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培训资格。要加大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有严重不良驾驶纪录、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客、货和七座以上车辆。实行驾驶员奖惩制度,对无违章肇事纪录的驾驶员,可适当给予降低保险费、减免驾照审验费等鼓励;对屡次违章、肇事的驾驶员,要限制和降低准驾车型,并作为重点进行管理。要严格车辆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及客、货车辆严重超载上路行驶等行为。车辆管理所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要强制报废和强制解体。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生产、非法拼组装销售“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坚决从源头上堵塞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漏洞。
  二、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交通秩序整治的高压态势。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70天道路交通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科学管理,定期对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分析,对交通事故和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各级交警部门要对超载、超限、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农用车辆、货运车辆违章载客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纠一起。通过查纠违章行为,使违章人员受到教育,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力争在短时期内使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三、努力规范营运秩序,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省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管理,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检查责任制。对客运秩序混乱、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整顿或取消其营运资格;对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单位,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排除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切实规范营运秩序。
  四、下大力气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投入,加大对山区等级公路中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力度,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改善公路安全状况。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交通状况,对存在隐患的危险路段加强排查分析,建立档案。交通部门要区分轻重缓急,将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全面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排查,对尚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突出的危险路段要按照治理要求和标准,力争在近期治理完毕。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路段,要列入政府督办事项,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限期整改。
  五、大力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加大宣传投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公安、交通、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有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实物展示台等形式,对广大驾驶人员和交通参与者进行警示教育。在公路沿线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逐村逐户进行宣传;运输企业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企业”建设,把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每个驾驶员;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建设,使学生熟知交通安全常识;城市社区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社区”建设,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并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六、积极推行安全评估,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全省各设区市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特别是个别私营运输户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通过评估,把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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