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文备[2006]50号
第一条 为将解放碑商圈培育、打造为西部高尚消费聚集区,展现“西部第一街”引领时尚和现代消费高地的个性魅力,对解放碑商圈内的商业业态进行有序调整,按照《重庆市渝中区商贸流通建设与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解放碑CBD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围绕“强化商务,提升商贸”的发展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态功能调整管理,是指对产业结构的规划和调整,商业门类及有关设施的合理配置,用于商业房屋的出售、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综合性调整管理。
第三条 解放碑商圈的商业建筑、店铺等设置、租赁、使用及业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解放碑商圈的业态功能调整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宏观调控、整体规划、整合资源、统一利用、促进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大力引进、发展国际品牌和地区总部的旗舰店、专卖店、专业店。
第五条 区商贸流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解放碑商圈业态功能进行调整,区商贸流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委。
区商贸流通发展领导小组对解放碑商圈业态功能调整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讨论相关工作,协调各方,不断推进解放碑商业上档升级。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邀请有关行业协会参加,以便听取相关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六条 对解放碑商圈即将竣工的建筑,区商委应适当提前介入,了解产权出售或者租赁意向,拟开办的企业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区商贸流通发展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
解放碑商圈新开设的各类商业门店,区工商分局应当抄告区商委,由区商委报请区商贸流通领导小组,对相关申请人的开业申请、业态功能等进行研究。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申请,区商贸流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出具《开业建议书》,及时反馈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申请,由区商贸流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商贸流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会议的决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七条 出租解放碑商圈的商业用房,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方案,并以整体出租为原则。
解放碑商圈的商业建筑、店铺等,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向区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区商委、区房管局应当对符合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各类商业建筑、店铺等涉及的房屋进行产业状况、房屋产权及租赁情况的调查,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跟踪管理。
对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或工商营业执照即将到期的商业建筑、店铺等,区商委、区工商分局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区商贸流通领导小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解放碑商圈现有商业建筑、店铺等进行规范。
区房管局应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承租人或转租人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对符合解放碑商圈业态要求的,保留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变;对不符合业态要求的,可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其调整。
区属企业商业网点的租赁期届满后,其租赁、使用亦应符合解放碑商圈业态要求。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区政府按照“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原则,对调整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旗舰店、专卖店、专业店,经区商贸流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实行重点项目补贴。
第十条 区商委应定期公布国际知名的商业品牌,拓展企业的信息来源,并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应当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交流沟通,指导有关行业协会订立行业管理公约,实现各行业内部的自律,促进各行业在解放碑商圈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区房管局负责管理解放碑商圈范围内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确保租赁房屋产权清晰,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区房管局应全面掌握区域内房屋租赁状况及房屋租金价格标准,定期公布区域内房屋租金指导价格、空置房源信息等,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区商贸流通发展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应从解放碑整体业态功能出发,加强管理,紧密配合。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从解放碑商圈整体规划要求出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大对解放碑商圈的监管力度。
第十三条 区商贸流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解放碑商圈业态功能调整管理的宣传,及时将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等动态信息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委负责解释。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