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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6]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方针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针对我市传销活动的特点和问题,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坚决杜绝传销活动在我市发展蔓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构建和谐成都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各郊区(市)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为重点区域,加大对以各种名义组织的人员培训、产品推介、保健咨询、厂家直销、网络营销等活动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传销活动的苗头。
  (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对打着“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美国全球通讯”等任何旗号的非法营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三)坚决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甄别传销活动,迅速采取调查或者侦查措施,抓捕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公开处理传销案件的骨干分子,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以及暴力抗法行为。
  (五)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依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协调街道、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切实担当起查禁本行政区域内传销活动的责任;对跨行政区域的传销活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杜绝传销分子流窜作案,消除传销活动的生存和蔓延空间。
  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工商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传销窝点进行清理、取缔、打击;对反映传销活动的学习笔记、网络图、申购单等相关物品采取证据收集固定措施;对用于传销的财物依法予以扣留;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的房屋出租户依法予以查处;对打击传销活动可能引起的突发事件做好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公安部门要突出主责,严打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加强对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非法传销活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深挖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做到早发现、早打击,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到情报互通、信息共享,并认真做好移送案件线索的受理、调查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打击传销活动可能引起的突发事件做好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直销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打击非法直销和利用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活动。
  银监部门负责认定传销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并协调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传销人员银行帐户及资金往来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参与传销人员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民政部门负责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挡获的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提供救助,协调救助站收留确需救助人员。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范传销活动向学校渗透,防止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传销活动。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车站、码头及交通运输环节开展打击传销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遣返传销人员。
  劳动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充分就业,有效控制传销活动的发展空间。
  新闻出版、文化、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传播、文化娱乐场所、网吧行业的管理,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追究传销活动严重和整治不力地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引导各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及时、准确地曝光传销活动典型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传销、打击传销、查处传销案件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至11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公布举报电话或投诉网站,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开展调查摸底,排查案件线索。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行集中宣传,发动群众举报传销,引导传销组织者主动投案、传销人员自行离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做好本辖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防范传销工作,发现有组织或者参与传销活动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查处。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
  1.由各区(市)县政府牵头,对所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普遍清查。发现有从事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传销活动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组织人员或者传销头目,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困人员,由公安部门及时组织解救;对被解救出的人员和其他被骗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强化对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对传销集会及时驱散,并对传销人员根据上述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房管、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工商、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办传销大要案件,对在查处传销活动中查获的传销资金,应当依法予以暂扣,或者通知有关开户银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商请四川银监局依法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4.在查处传销活动中,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7年6月至8月)。
  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牵头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我市的汇总情况材料报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总结,制定和完善深入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做好重点地区的复查工作,严防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部门牵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协调机制,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打击传销工作的舆论氛围。由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
  (三)建立举报奖励和查案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对举报传销查证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对在打击传销专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本地区传销活动泛滥的,对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发现传销活动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地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或者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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