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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6]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养犬人数急剧增多,违规遛犬、犬破坏市容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重点管理区存在一户养多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现象,犬扰民、犬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一)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总参军务部、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三个没有、两个
  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即养犬登记率达100%,登记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100%,入户(即到养犬户家中)宣传率达100%,发现无主犬的捕捉和收容处理率达100%。“三个没有”,即城区(除自然村落)没有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现象;街面没有大型犬、烈性犬,农村地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实行拴养、圈养;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两个基本解决”,即基本解决遛犬不拴链、犬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基本解决非法犬类交易市场、无照售犬以及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问题明显减少。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化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犬管办)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手续,查处无证养犬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行为;协助农业部门及时捕捉无主犬,做好无主犬寄养和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规范犬类留检所;指导、规范养犬协会建设,引导养犬协会辅助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宣传纲要,对全市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对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把关,统一宣传口径。
  (三)首都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养犬管理综合执法,并制定考核标准,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内容。
  (四)市教委:负责督促学校组织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公开课,组织开展学校校区及家属院的养犬法规宣传,督促落实规范养犬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五)市农业局:负责做好犬病防疫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养犬市民对犬只实施绝育;负责对全市登记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犬类养殖场的审批、监管工作,控制总量;牵头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无主犬进行捕捉,并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免疫的登记犬,依法实施强制免疫;负责对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及进出京犬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强制免疫。
  (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预防犬病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市、24小时对外开放的狂犬病免疫门诊,方便被犬抓伤、咬伤群众就近诊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和注射工作。
  (七)市工商局:严格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动物诊疗等涉犬经营单位的审批,对已批准的涉犬经营单位加强监管;对因城市改造由一般管理区划为重点管理区的犬类养殖场,要配合农业部门督促其限期迁移;农业部门要责令其办理相关许可,对未取得许可的,由农业部门函告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检查;会同农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全市综合执法检查,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类养殖场予以取缔。
  (八)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居(村)委会加强对养犬登记人条件的审查工作,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了解掌握社区居民养犬情况,指导居(村)委会及时公开本社区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指导居(村)委会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制定社区文明养犬公约,建立社区文明养犬自治会,开展文明养犬活动,引导社区养犬人将已过哺乳期的幼犬送交农业部门进行绝育和免疫;指导居(村)委会加强对因犬扰民引起纠纷的调解。
  (九)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街面无照售犬行为,处罚养犬人所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行为,协助农业部门及时捕捉无主犬。
  (十)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确保犬只防疫经费足额到位,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日常管理经费重点倾斜;保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对下拨的养犬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总参军务部:负责做好驻京部队营地及家属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十二)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进社区宣传养犬管理法规
  三、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要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日常管理,制定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考核内容。要定期研究养犬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对本辖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犬、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等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要推广经验,查找不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广泛深入开展养犬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本市养犬管理法规和犬疾病预防知识,努力提高养犬人的素质及安全防护意识。要在每个社区组建养犬人参加的文明养犬自治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定期开展文明养犬活动,积极创建和谐社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对养犬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的装备保障以及犬只免疫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月要召开1次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会,通报情况,针对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意见;要围绕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市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解答群众咨询和受理群众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确定每月2个集中执法日、每季度1个集中执法周,组织市、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三级联合执法和异地互查。
  (二)公安部门要组建养犬管理专业执法队,农业、公安部门要组建养犬管理联合
  执法队,围绕养犬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要建立完善日常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繁华路段、居民小区、街道的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犬扰民等问题,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建立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日常管理机制。由公安派出所及居(村)委会组织开展入户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调解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避免引发治安案件;对本辖区内的犬只进行调查,并建档立账;落实养犬公示制度,建立并维护养犬公示栏,将本辖区的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疏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区县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予以查处。
  (四)完善长效培训工作机制。市犬管办每年定期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养犬行为培训教育制度,每周轮流组织本辖区养犬人和犬只参加文明养犬培训班,讲授养犬法规、养犬危害、犬病防疫知识以及训犬知识和技巧。同时,发挥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窗口作用,对认养犬群众进行法规培训,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五)建立养犬管理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四个百分之百、三个没有、两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明确对各政府部门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辖区内出现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其他失控、失查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积极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对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的奖励措施,加强对群众举报奖励措施的宣传。对受理的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要依照相关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建立群众自治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养犬协会作用,吸引犬类养殖场、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等涉犬经营单位、养犬人俱乐部、社区文明养犬自治会及养犬户加入市养犬协会等群众养犬自治组织,支持其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系列活动,增强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五、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正面教育和引导
  各区县政府要以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坚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尊重不养犬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养犬法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并通过发放《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设立社区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举办养犬管理公开课,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张贴养犬管理法规等宣传材料,举办养犬管理咨询日活动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主题的巡展活动,集中宣传养犬法规、养犬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狂犬病预防知识等,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氛围。

市公安局
二00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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