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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市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116号

开展绿色文明示范工程系列创建活动,以激励形式推动环境保护事业,是近年来环境管理的一项创新。为在全市大力推进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绿”),积极促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加快步伐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努力构建和谐西安、生态西安,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构建和谐西安、生态西安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等7部门在全市联合开展的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绿色、和谐、时尚、文明的新西安为目标,以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村庄为主要内容,以创建单位为主体,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通过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动员组织创建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过程地把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创建单位的各项工作,明显地改善了创建单位的环境面貌,显著地提高了创建单位成员的环境意识,有力地保证了创建单位基本功能的实现,极大地促进了创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和谐西安、生态西安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广泛开展各种和谐创建活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加强环境治理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创绿”作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庄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有效载体,是全市基层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大力推进“创绿”,有利于促进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体系,在内部加强环保自我约束和自我监控;有利于动员和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使公众在参与中更多地了解、关心和支持环保工作,增强环境意识,树立高尚的环境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创建单位积极主动地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快一些环保难点和热点问题的解决;更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实现和谐西安、生态西安的目标。
  在“十一五”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是构建和谐西安、生态西安,加快西安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市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环境管理,更需要全市企事业单位及社区、村庄自觉而又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因此,我们必须把大力推进“创绿”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重要任务,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绿”的认识,加大“创绿”的力度,创新“创绿”的机制,以“创绿”促进和谐西安建设,以建设和谐西安带动“创绿”向深度广度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明确“创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创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构建绿色和谐的新西安为目标,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加强指导,夯实基础,重点突破,提高质量,典型带动,全面推进,以“创绿”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发展相协调。
  “十一五”期间我市的“创绿”目标是:全市获省级以上命名的绿色文明示范单位的数量,要始终居全省领先水平;到2008年,各区、县、市属各开发区获区、县级以上命名的绿色文明示范单位的数量,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到2010年,获区、县级以上命名的绿色学校(含绿色幼儿园、绿色大学)、绿色社区的比例,城6区、市属各开发区应达到30%以上,其他9区县要达到15%以上,获命名的绿色村庄、绿色企业的数量逐年递增;到2010年,形成覆盖全市各行各业的“创绿”格局。
  全市“创绿”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原则。“创绿”的主体是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庄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创绿”的奖励激励机制,加快建立扶持培育机制,努力营造浓厚的“创绿”舆论氛围,积极组织和引导“创绿”主体主动采取行动,自愿开展“创绿”。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原则。“创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创绿”凝聚创建单位人心,使“创绿”单位上下一心,全员参与,为实现“创绿”目标尽心尽力,共享环境改善、持续发展的成果。
   ――“软”“硬”并举,注重实效原则。在“创绿”过程中,既要舍得为环境治理保护投入,努力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更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创绿”的本质要求,把“创绿”与单位的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提高“创绿”单位全员环境意识、树立高尚的环境道德观念、建立与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消费方式为目的,把建立健全和确保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作为“创绿”的重中之重,促进单位基本功能的实现,严禁形式主义,确保“创绿”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效果。
  ――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原则。“创绿”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创绿”单位要重视“创绿”的过程,定期评价“创绿”成效,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的任务,经常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对策,持续改进,发挥好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获得命名的绿色文明示范单位定期复查,促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努力开创全市“创绿”工作新局面
  要在近年来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绿色村庄、绿色社区、绿色企业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巩固和发展“创绿”成果,把全市“创绿”引向深入。
  (一)突出狠抓绿色村庄、绿色社区、绿色企业创建工作:
  ――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各涉农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整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创建生态示范村、创建文明村镇等活动,分级确定一批具有一定基础的村庄,开展创建绿色村庄试点示范,争取通过两年的试点示范,使全市绿色村庄创建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50%以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绿色社区创建工作作为城市管理和社区管理的重要方面,作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细胞工程”来抓,认真研究和解决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老社区治理和改造环境受到资金制约的问题,推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突破“瓶颈”,到2008年城6区和市级各开发区绿色社区创建覆盖率不低于50%,到2010年不低于70%。
  ――以推行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目标,结合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开展ISO14000认证,大力推进绿色企业创建工作,到2010年全市创建绿色企业覆盖率达到70%以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市级以上命名的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比例不低于30%。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并积极推进绿色饭店(酒店)、绿色医院、绿色机关、绿色商场、绿色军营等各类绿色创建活动,以及在社区、村庄开展绿色家庭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创绿”的覆盖率。
  (二)进一步加大“创绿”宣传力度。“创绿”是一项通过公众普遍参与并共享创建成果的系列活动,要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和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特别是组织利用各种媒体为“创绿”大造舆论声势,广泛深入地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地支持参与“创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出一些叫的响、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口号,并组织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印发宣传材料、编排演出文艺节目等形式,开展“创绿”宣传工作。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创绿”的新闻宣传,及时报道全市“创绿”动态,宣传“创绿”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创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创绿”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采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创绿”培训,搞好“创绿”宣传,让单位的“创绿”规划和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在“创绿”单位发展环保志愿者,建立环保志愿者组织,发挥环保志愿者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同时,通过在社区和村庄大力开展绿色家庭、“妈妈环保”等创建活动,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环保小卫士”活动,形成人人参与“创绿”、人人宣传“创绿”的局面。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创绿”的机制和标准。要按照推进和谐西安、生态西安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市“创绿”指南和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今后,还要根据“创绿”实践和形势发展,进行必要的修订,使之适应新形势下“创绿”的要求。从2007年起,整合全市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对这些活动进行规范,统一由市政府“创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创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标准严格检查验收,并以市政府名义统一命名,减少重复检查、重复验收。同时,要加强“创绿”与创建文明单位、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的协调,做到相互促进。
  (四)进一步加强“创绿”的规划和分类指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创绿”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辖区和行业所属单位制定“创绿”规划和实施方案。要从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对辖区和行业所属单位进行摸底排查,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指导帮助其开展“创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树立一批条件较好、单位领导和群众创建热情高的“创绿”典型,及时总结其创建经验,大力推广;对条件较差、创建积极性不高的单位,要深入调查制约“创绿”的主要问题,帮助单位制定对策,尤其要注意帮助其解决直接关系单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激发群众“创绿”的积极性和热情,促进其开展“创绿”;要指导和支持各“创绿”单位大胆创新,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丰富“创绿”实践。通过分类指导,抓两头、带中间,推动全市“创绿”整体推进。
  (五)进一步加强对绿色文明示范单位的管理。各级“创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创绿”标准和程序,切实把好“创绿”单位的检查验收关,确保绿色文明示范单位的质量,维护“创绿”验收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建立完善督查和复查制度,加强对已经命名的绿色文明示范单位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其以命名为起点,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在新的平台上深化“创绿”,巩固并发展“创绿”成果,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对命名后工作退步,复查时个别指标达不到“创绿”标准的单位,给予警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命名后工作明显下降,群众意见较大,多数指标和主要条件达不到“创绿”标准的单位,及限期整改未见成效的单位,取消命名。
  四、切实加强对“创绿”的领导,落实责任,为“创绿”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把“创绿”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政府和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负责“创绿”,主要负责同志也要重视“创绿”;要把“创绿”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对“创绿”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市政府决定,从2006起,我市市级绿色文明示范单位由市政府统一命名,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的全市“创绿”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全市“创绿”的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命名通过区、县和管委会“创绿”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的申报绿色文明示范单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创绿”责任,加强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教育、农业、民政、建设、旅游、商贸、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宣传、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创绿”规划和指南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好有关“创绿”工作。同时,要加强支持与配合,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全市各类学校、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区、村庄等,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创绿”活动。市政府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全市“创绿”活动信息交流机制,编发“创绿”简报,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促进后进加快“创绿”步伐。
20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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