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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6]521号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建议对遗失补领变更及以旧换新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收取制作费用的函》(穗客管函〔2006〕2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以及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的通知》(穗价函〔2006〕349号)的规定,对初次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不得收取资格证工本费。
  二、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同意由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制作单位对遗失补领、变更及以旧换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按每证60元的标准收取制作费用。请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以及群众的监督。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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