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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 2006-11-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6]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确保边疆安宁、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牧场发展的体制障碍,理顺国家、农牧场和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牧工负担,推动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农牧工负担,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地方国有农牧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中央有关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牧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维护农牧场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努力做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针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免除农牧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确保将农牧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剥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农牧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农牧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广大农牧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稳定和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深化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是指收取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用的地方国有农场(含国有园艺场)、林场、牧场、渔场、监狱劳改农场等。凡是承包场内土地(草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农工均享受这次税费改革政策。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牧业税政策。2005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新政发〔2005〕43号)要求,已全面取消了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2005年没有落实到农牧工的,2006年应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将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免除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土地承包费形式由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地方国有农牧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牧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 的收费全面落到实处。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2006年年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
  (三)合理确定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农牧工承担的承包费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承包费的上限,是指改革前农牧工负担总额中扣除取消农业三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改革后,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只承担农牧场管理费和农牧工自身收益两项费用。农牧工自身受益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按照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农牧场统一收取后缴纳。
  (四)清理和规范地方国有农牧场对农牧工的其他各种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和清理地方国有农牧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地方国有农牧场要按照“减负、规范、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后,除重新规范核定的土地承包费外,原则上不得向农牧工收取其他费用。确属必要的,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清理规范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创新经营机制和产业化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条件的农牧场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财务预决算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类核算,规范各项支出范围,控制管理费用增长。具体由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场主管部门配合完成。
  (二)分离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牧场和农牧工负担。已基本完成分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后续工作。对边境县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具体由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配合完成。
  (三)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发展统一纳入到当地发展规划中,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持续稳定发展。地方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加大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可以按照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动员和组织农牧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开展的各项公益性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新的债务发生。具体由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四)转移支付的核定与管理。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农牧场人口、耕地面积、草场或牲畜头数、实际减少数及历史原因等因素,按照“公平、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测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地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本地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国有农牧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后,自治区将根据有关政策和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相应增加当地政府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防农牧工负担反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农牧工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提高承包费等形式,变相增加农牧工负担。地方国有农牧场要对涉农负担实行公示制,按照农牧场政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农牧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牧工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国有农牧场农牧工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和政策公开咨询及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印制农牧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外的收费,农牧工有权拒付。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加重农牧工负担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由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完成。
  四、切实加强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组织领导
  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当成一件大事抓实抓好,统一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各地(州)、县(市)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地税改办牵头,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掌握并解决好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确保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我区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地方国有农牧场,宣传报道税费改革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将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交给农牧工群众,使地方国有农牧场各项税费改革政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税费改革各项指标的调查摸底及测算,广泛听取基层和农工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汇总编制本县市的改革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核所辖地方国有农牧场改革方案,并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定后,于2006年11 月 30日前上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审批到各地方国有农牧场。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各地按照自治区审批的改革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于2006年12 月底前将取消的农业三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分解到农牧场,并张榜公布,接受农牧工监督,发放农牧工负担手册。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层层负责,加强监查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地方国有农牧场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于2007年2月底前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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