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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的重大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全覆盖,是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全面覆盖城乡各类建设地区,全省城乡每一处建设用地都有科学明确的规划依据,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纳入规范细致的规划管理。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实施城市化战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及监督检查,为科学指导城乡建设、促进城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于城市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规划尚未全部覆盖各类建设地区,城市旧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规划编制不到位、建设水平低,规划管理尚未覆盖所有建设项目、监督力度不够等,影响了城乡经济社会各项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是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施城市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对于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和谐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明确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城乡统筹的要求,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交通、能源、防灾等重要专业规划相协调,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建设的龙头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建筑空间管制,优化城乡布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实现全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应专项规划全覆盖,城镇总体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全覆盖,城镇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全覆盖;实现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横到边、竖到底”覆盖全省城乡的规划监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完善体系的原则。规划编制和管理要覆盖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对不同地区确定不同层次、不同深度的规划全覆盖要求,形成完整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体系。
  2.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原则。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规划全覆盖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公共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问题,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人文环境。
  3.城乡统筹、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对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综合规划,实现城乡之间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无缝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协调发展。4.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的原则。把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作为规划全覆盖工作的重要目标,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在战略位置,加强对土地、水、能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脆弱资源的保护,引导城乡建设走城镇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发展道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尽快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尽快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一)省级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主要抓好《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相应专项规划的编制。一是修编《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优化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统筹、城乡统筹,指导全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二是依据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尽快编制和修订完善全省有关建设专项规划,实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的全覆盖。三是组织编制《鲁南城市带规划》,指导鲁南地区健康有序发展。
  (二)设区城市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主要抓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编制。一是深化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有条件的市探索编制市域城乡总体规划,促进区域统筹、城乡统筹。二是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2007年全部完成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并报送省政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要全部完成批复。三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为近期各项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四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城市防灾、绿化水系等专业规划,为城乡各类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依据。五是大力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覆盖率,2008年覆盖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2009年覆盖城市规划建成区,2010年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三)县(市)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主要抓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等的编制。一是全面启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编制完成。有条件的县(市)探索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为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指导。二是抓好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2007年全部完成县城总体规划报批;2008年全部完成各建制镇总体规划审批。同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三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编制或修改完善县(市)城市综合交通、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城市防灾、绿地水系等专业规划。四是加强县(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五是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批工作,2010年完成全省所有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批。
  (四)镇(乡)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主要抓好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一是2007年全面完成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开展建制镇(集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实现详细规划全部覆盖建制镇(集镇)规划建成区。三是抓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编制完成全部集镇和70%的中心村建设规划,2008年编制完成全部中心村建设规划,2010年编制完成全省所有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
  四、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
  各地应按照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实现规划管理覆盖城乡所有建设地区,覆盖全部建设项目。
  (一)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各项建设,规划管理覆盖所有建设地区和项目。城乡规划是城乡各项建设的依据和先导,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服从规划,全部纳入规划管理。认真做好城市规划区内“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
  (二)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实现规划监管体系的全覆盖。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统一,不得擅自下放,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必须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要健全市、区、街(镇、乡)、居(村)规划监管网络,建立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监管体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划实施。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建立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责任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省建设厅、监察厅要定期对各地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依法行政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全覆盖质量
  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严格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须依法编制和审批。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审查、批准规划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确需调整、修编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改进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审批”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编制城乡规划,精心选择相关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确保专家亲历亲为、认真负责。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积极应用新理论、新方法,并注意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广泛参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建筑设计也要精心选择专家,做好技术把关,并对详细规划、建筑设计进行多方案比选。
  (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按照“阳光规划”的要求,实行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公开查阅和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要深入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加快数字规划建设,及时更新城市地形图,加强地下管网普查,整合城乡规划相关信息,构筑规划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做好协调,扎实推进。各地要按照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县(市)、镇、村的规划管理网络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经费投入,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成果有偿使用办法,使规划编制工作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人防等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并及时与规划部门协商,确保各项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规划执法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规划审批、批后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规划部门要把好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关,依法提出处罚意见;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处罚意见,及时下达处罚决定,并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各地要定期举办市、县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建设研讨班,分期分批对市、县、乡镇负责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的规划和决策水平。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规划队伍的整体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城乡规划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规划、自觉遵守规划、监督规划执行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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