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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发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文号: 上海银发[2006]239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发布、使用暂行规定》(上海银发[2006]9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我分行已相继发布了两期《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上海银发[2006]95号、205号,以下简称《黑名单》)。《暂行规定》要求,凡列入《黑名单》的出票人,各行应收回其剩余支票,停止其签发支票。但从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我分行收到的《空头支票报告书》中,发现部分银行未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仍有182家列入第一期《黑名单》的出票人在《黑名单》发布后出具了580笔违规支票。为加大空头支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维护正常支付结算秩序,现将上述580笔违规签发支票信息印发给你们(附件1),同时就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开展一次《暂行规定》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并应逐笔核实违规签发支票信息(附件1),对于分支机构仍继续违规出售支票的行为,各行应立即纠正,并将涉及本行违规签发支票信息反馈表(附件2)与书面自查报告(含电子文档)一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报我分行。
  二、各行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收回列入《黑名单》单位的剩余支票,停止其签发支票,不得继续为《黑名单》单位提供支票。对于2007年1月1日后仍向违规出票人出售支票的行为,我分行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黑名单》单位提出撤销黑名单记录申请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从严审查,如《黑名单》单位确有整改行为,已缴纳全部罚款并承诺不再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九条,逐级报送我分行,经我分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撤销“黑名单”相关数据信息的后续处理。
  各行在自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分行联系,联系人:朱海明,陈勇;联系电话:58845861,58845814;传真:58845898;Email: zfzdk814@163.com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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