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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11-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划拨程序,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含开发区)所有取得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
  二、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付款对象  
  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为各项目单位所发生的项目支出。付款对象为各项目单位项目支出所对应的合同单位。
  三、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概念  
  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是指项目单位所发生的项目支出统一由沈阳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金办”)核准划转。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支出时签发的付款凭证,必须由项目单位和市资金办同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方可将项目单位开行贷款资金专户上的资金直接转入需付款的合同单位。
  四、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  
  市资金办、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资产公司”)、开行贷款的项目单位建立三级会计核算体系。恒信资产公司核算各项目开行贷款资金的借入、借出及偿付情况,登记《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收付台账》(以下简称《资金收付台账》);市资金办核算项目单位开行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及偿付情况,同时登记《资金收付台账》;项目单位除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对本单位开行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付也必须同时登记《资金收付台账》。
  恒信资产公司以月报的形式将《资金收付台账》报市资金办;项目单位以月报的形式将《资金收付台账》、《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动态情况表》及动态情况分析上报市资金办,以季报的形式将该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季度财务分析上报市资金办,年终要加报《利润分配表》。
  (二)各项目单位在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实行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开行贷款资金审批流程,明确各审批环节职责,并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单》签字样单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市资金办备案。
  (三)各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和实际进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市资金办的审批核准程序后,将开行贷款资金拨到相关的合同单位。各项目单位必须将开行贷款资金专户的预留印鉴报市资金办备案。
  (四)各项目单位必须按项目进行核算。项目单位在办理开行贷款资金付款时必须采取转账结算,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严禁支票背书转让。
  (五)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开行贷款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在贷款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移交手续。对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要及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各项目单位应于每月月终与国家开发银行、恒信资产公司、市资金办核对《资金收付台账》。对在年度内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决算前要主动与上述单位核对理清《资金收付台账》。
  五、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的操作程序  
  (一)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与恒信资产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将贷款划拨到恒信资产公司,并于当日将单据传递至市资金办。  
  (二)恒信资产公司将贷款资金转入各项目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的贷款资金专户,并将划拨明细传递至市资金办。
  (三)各项目单位凭下列资料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提款申请:
  经批复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证明、项目概算、项目初步设计书、工程合同、投资项目清单、投资计划书、设备采购合同(商务合同)和施工合同(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借(用)款人内部资金支付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及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
  (四)国家开发银行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及项目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作出提款批示。
  (五)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提款批示填制银行转账凭证, 并向市资金办提出转款申请。与此同时,项目单位应向市资金办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付款需提供:项目概算、项目进度情况(季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年度、季度)、配套资金到位的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单位的资金支付审批单原件及复印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单、合同单位送来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单位付款必备的其他要件及复印件。
  2.日常付款需提供:项目单位的资金支付审批单原件及复印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单、合同单位送来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单位付款必备的其他要件及复印件。
  (六)市资金办审核上述项目单位提供的付款要件,审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单》内容,同时结合项目单位贷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以往的项目单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有无不良记录,确定是否核准项目单位的提款申请。
  (七)对于市资金办核准的项目支出,市资金办在项目单位真实有效的转账凭证上加盖市资金办预留印鉴。转账凭证是支票的,要在支票背书处注明“不许背书转让”的字样。
  (八)项目单位凭借已履行核准程序的转账凭证到开行贷款资金专户办理相关合同价款的转账业务。
  六、 监督管理  
  (一)市资金办按程序组织本级会计核算,并定期对恒信资产公司、项目单位开行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检查督导。  
  (二)市资金办于年终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恒信资产公司、项目单位进行多方、不同环节、不同渠道开行贷款资金收付账目的核对。对不及时对账的项目单位,市资金办将暂缓其使用开行贷款资金。对开行贷款资金收付账目不清的单位,市资金办要查清原因,限期整改。
  (三)市资金办定期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彻底;检查开行贷款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检查项目各项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等,并定期形成检查报告报沈阳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
  (四)市资金办在国家开发银行预留印鉴以及在项目单位送达的转账凭证上加盖印鉴,主要是对项目单位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实行过程控制,监督是否直拨、是否专款专用;审核付款要件是否齐全、付款票据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目的是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的监管,不具有项目法人性质,因此也不承担项目法人应承担的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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