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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11-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日政发[2006]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镇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05年底,市和区县均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城市热化率达到76%,为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供热管理和供热体制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管理手段薄弱、监管责任不清、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供热市场不规范等;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导致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管理工作和供热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提高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促进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坚持市场机制、政府监管的原则,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引导行业协调发展;坚持环保节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推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困难家庭采暖的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一)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供热出厂价格的确定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热力输送价格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二)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的核心是将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这是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节能、供热市场化的关键环节和必要条件。主要内容是: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实行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各级财政、各单位原用于职工采暖费的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到职工个人,实现补贴货币化。市区和各区县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要统筹考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三)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供热市场化改革。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供热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要建立和完善供热市场准入、定价和安全运行机制,整顿和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市场化进程。
  (四)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加以解决。
  (五)积极推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系统调节、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化落后的供热设施和管网,改进消烟除尘系统,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改善环境质量。
  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城镇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尽快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率。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必须使用双管系统,实现分户控制循环,并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分室控制温度的温控阀;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对既有非节能建筑的供热系统改造,要配合既有非节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同步进行。实施既有非节能建筑改造要从各级政府机关做起,今年采暖期前,应选择部分政府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全部非节能建筑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工作
  (一)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各级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优化配置供热资源,保障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联片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原有的分散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积极整合分散的供热热源,实现供热的集约化、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鼓励科学合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优化供热结构。根据热源的供热能力,合理确定供热规模,稳步发展用户。要认真组织实施供热规划,严格执行环评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加强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工业企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建设集中供热系统。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预留供热设施安装专用位置。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工程建设的监管,强化对供热工程项目的设计资格、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审查,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供热经营运行监管。凡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必须符合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示范文本格式签定《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对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撤销许可,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鼓励供用热双方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维护各自利益,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供热质量、收费标准、收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等。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引导供热企业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供热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实现安全、稳定、优质供热,通过开通“温暖热线”、建立“网上服务”窗口等形式,及时受理用户提出的问题,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各级要建立健全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供热事故等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情况的,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确保充足稳定的煤炭等供热燃料供应,保障持续稳定供热。供热企业要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维护,发现供用热事故或接到事故举报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抢险抢修,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也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认真组织、研究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供热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要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列入当地“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要加大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要通过开设栏目、专题节目等形式,大力宣传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日照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喜忱(副市长)
  副组长:董淑波(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赵久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员)
  成 员:王泽晓(市发改委主任)
  毛晖明(市财政局局长)
  赵子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
  陈常庆(市民政局局长)
  王宝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文和(市地税局局长)
  刘玉海(市环保局局长)
  李慎芹(市物价局局长)
  刘仲春(市建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刘仲春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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