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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7]10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了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土地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不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规定,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问题时有发生,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措施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等,影响了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有关精神,坚决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切实加强全省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土地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使用,严禁“以租代征”或“以征代供”,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积极推进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效益。
  二、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和调整。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凡通过调整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位置,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审批的,按非法批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管理制度,凡未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超指标用地。严禁以加快建设项目进度为借口违反国家土地管理规定。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报经批准、手续齐全后方能开工建设。对采取限定开工日期等形式默许非法占地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新建项目以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要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数量与盘活存量土地数量挂钩机制。继续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制度。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用地规模、供地方式、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国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国家禁止类项目提供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批次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使用面积达到60%以上后,才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办理下一批次城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才能办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在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使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批地从严查处。
  三、坚决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根据《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指标,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州、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于今年7月底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于今年8月底完成。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和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没有达到责任目标要求、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
  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力量薄弱问题。要按照人员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土地执法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土地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要加强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当地土地市场秩序负总责。本行政区域范围一年内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的比例超过30%,且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比例超过20%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当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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