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环发[2006]165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动员会”精神和《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物料堆放的扬尘控制。煤堆、料堆及锅炉房煤场必须采取封闭或绿网覆盖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二、做好厂内及厂界道路清扫保洁。各企业要增加厂内及厂界道路洒水抑尘次数,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全封闭,最大限度地控制厂内扬尘污染。
三、做好无组织排放扬尘控制。要求集中装卸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必须在封闭或半封闭环境中进行;对暂时未封闭的,必须于2006年11月15日前采取洒水或喷淋抑尘剂等抑尘措施。
四、做好重点产尘点(见附表)的扬尘控制。对未建成挡风墙的贮灰场、尾矿库、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于2006年11月15日前完成绿网覆盖或喷洒抑尘剂等临时性防尘、抑尘措施。
五、禁止在厂内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发现一处,查处一起。
六、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结合辖区具体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做好管辖区域内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七、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严肃处理。
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