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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6-10-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6]6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20期第11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将对今明两年的小煤矿关闭数量进行大幅度调整,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十分艰巨。各产煤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阻力,确保全省煤矿整顿关闭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通知》确定关闭煤矿的16种类型,结合我省实际,确定10个方面的关闭重点。一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二是在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威胁大矿安全的小煤矿;三是超层越界开采矿井;四是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矿井不予扩储,资源采完后关闭;五是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或发生1起重特大事故的小煤矿;六是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七是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八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九是不同采矿人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的矿井;十是未依法取得煤矿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各产煤地市政府要按照《通知》确定关闭煤矿的16种类型和我省10个方面的关闭重点,研究确定本地区关闭小煤矿数量和矿井名单。11月底前提出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12月底前提出2009年前每年关闭计划和小煤矿保留数量目标。
  三、实施煤炭资源整合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年产15万吨。从现在起,一律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在建煤矿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各项工作的落实,11月底前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有关矿井名单。一是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提交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名单;二是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在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名单,超层越界开采矿井名单,资源濒临枯竭矿井名单,不同采矿人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的矿井名单,在“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开采的矿井名单以及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井名单;三是由有关发证部门提供未依法取得煤矿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名单;四是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供资源整合矿井未进行“三同时”审批的矿井名单;五是由省安全监管局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提供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名单,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名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名单,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名单。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的有关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研究确定全省关闭矿井数量和名单。
20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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