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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6 生效日期: 2006-10-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部门 
  北京市建委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的指导、组织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含异地注册在本区县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具体巡检工作。
  二、巡检范围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三、巡检方式及时间安排 
  巡检工作可采取事前通知、突击检查、暗访以及组织经纪机构互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基本的巡检方式有:
  (一)日常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对辖区内所管理的单位及人员的普遍检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每月安排巡检不得少于一次,每年对辖区内所管单位检查不得少于一遍。市建委在全市范围内对局部地区或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二)专项检查:由市建委统一部署,就某一工作或在某一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联合检查:建委与工商、发展改革委、公安等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联合组织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人员由建委系统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执法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也可组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互查。 
  (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 
  (三)在组织经纪机构进行互查中,应注意保护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企业内部文件材料的,应由政府工作人员直接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检记录,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管理系统上报检查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企业在整改报告中要说明存在问题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整改情况及今后将采取何种措施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区县建委(房管局)于企业整改期限日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分别在巡检记录、内部管理系统中填报限期整改结果、通报意见、处罚措施等情况。
  (六)巡检记录所载内容应与内部管理系统所录入内容一致,填写完成的巡检记录以及企业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应当存入相应的企业档案中。 
  (七)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当场责令整改,对存在问题但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需要移送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移送。 
  (八)市建委负责定期对巡检工作情况及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一方面通过工作信息、简报等形式向建委系统各级领导、相关处室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发布巡检工作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有关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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