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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关于2006年第3季度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实施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
发布文号: 鲁保监发[2006]17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山东保监局2006年第3季度对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2006年3季度,我局共对4家保险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其中,对公司警告3家次,对个人警告1人次,对公司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6万元。处罚对象为太保产日照中心支公司、太保寿菏泽中心支公司、平量行公估公司等3家机构,其中,对太保寿菏泽中心支公司处罚2次。具体处罚情况为:对公司警告3家次,同比减少2家次,比上季度增加3家次;对个人警告1人次,同比增加1人次,比上季度增加1人次;对公司罚款2万元,同比减少13万元,比上季度减少3万元;对个人罚款6万元,同比增加6万元,比上季度增加6万元。(详见附表1)
  其他监管措施实施情况:下发监管函2份,监管谈话5次。具体包括对阳光淄博中支和泰康人寿山东公司下发监管函,同比减少12家,比上季度减少2家;对阳光、国寿、太保寿、新华、民生山东公司等5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监管谈话,同比减少2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详见附表2)
  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业务资料虚假记载。具体表现为太保产险日照中支公司的阴阳发票行为,太保寿险菏泽中支公司的险种间调剂保费、保费延期入账、虚报过期费用发票、虚假赔案等行为。
  (二)向投保人支付额外利益。如太保寿险菏泽中支公司通过报销未实际发生经济事项的费用发票方式取得现金,向投保人支付费用。
  (三)中介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如平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我省通过个人以济南分部的名义非法开展业务。
  (四)其他问题。如报送的行政许可材料中有虚假内容、在未设机构的地市通过个人作业务、寿险基层机构违规宣传等。
  三、监管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近期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通知要求各保监局要加大对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车险综合成本率高、车均保费低或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理原则: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将依法从严处理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我局近期也下发了《关于规范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鲁保监发[2006]158号),要求各公司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和手续费标准,严厉禁止通过报销营业费用贴补手续费的行为。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以上两文件要求,规范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
  (二)各寿险公司要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的有关要求开展银行代理业务。要认真遵守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杜绝手续费恶性竞争、支付方式不规范和销售误导等问题。
  (三)各公司要树立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严格落实内控制度,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避免出现通过报销虚假发票方式支付违规代理手续费、虚列佣金支出、虚假批单退费、虚增营业费用、阴阳保单等财务、业务资料虚假记载问题。对屡查屡犯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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