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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转发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舟山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8 生效日期: 2006-10-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舟山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舟山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舟山市慈善总会

  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在实现小康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对于组织调动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公民素质,增强社会责任;营造团结友爱、和谐相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十五”时期,我市慈善事业开拓进取、快速发展。各慈善组织坚持大力发展与扩大救助并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捐赠、受赠和处分的原则,求实创新,各项工作得到加强。慈善组织发展较快,筹资工作进展明显,社会救助成效显著,广泛开展了助学、助医、助老、助困、助残、赈灾和助困难劳动模范等社会救助活动,发放救助款(物)累计近1600万元,受益达1.7万余人次,慈善事业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开创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一2010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指导思想
  发展慈善事业必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慈善组织实施,形成慈善事业发展合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面向社会,关注民生。社会慈善社会办,不应当受国界、地域的限制,要按照“扶贫济困”的宗旨,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把慈善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上,努力做到帮困与扶贫结合、输血与造血并举。
  (二)自愿无偿,依法捐赠。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慈善捐赠应当自愿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慈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擅自挪作他用;慈善捐赠双方签订协议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依法履行,捐赠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并按照协议约定运作。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慈善事业要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衔接,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渔农村建设相联系,做到统盘考虑,协调发展。
  (四)政府推动,民间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支持和推动慈善事业列入工作日程,积极研究制定慈善政策,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募捐行为,规范使用捐赠款物;维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正确引导群众的慈善行为,积极调动各类慈善资源,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种慈善活动都必须公开透明,做到会务运作公开,接受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公开,善款(物)使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严格自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制度,依法处分受赠物资。
  三、主要目标
  (一)慈善理念明显提升。慈善教育得到普及,自觉献爱心氛围初步形成,各类爱心志愿者队伍逐步扩大;企业和其他社会成员自愿捐赠参与率较高;重点骨干企业积极参与集体捐赠,并组织发动企业员工自愿捐赠,参与率达60%以上;涌现众多主动帮困结对的集体和个人。
  (二)慈善组织不断完善。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全市乡镇、街道和重点行业协会普遍建有慈善组织;社区设有慈善服务站点,建立较多的民非单位和基金会等其他公益事业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不同模式的“慈善超市”、“爱心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经常化的服务。拥有一支职业化工作者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才队伍。
  (三)慈善实力明显增强。到“十一五” 期末,全市慈善善款(物)的收入在现有的基础上,力争翻一番,达到2亿元。其中市本级力争达到7500万元,定海区力争达到4500万元,普陀区力争达到4500万元,岱山县力争达到2000万元,嵊泗县力争达到1500万元。慈善救助基本覆盖,全市救助资金投入不少于当年募集善款的50%。在确保当年社会救助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基金实力,力争突破亿元。力争自办或合办1一2个慈善福利项目,大力支持社会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和民非单位,共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四)慈善工作日益规范。探索筹募与服务分离的慈善机构运作模式,灵活多样地开展各类筹募活动和社会救助活动。加强慈善机构内部建设,慈善工作专职人员基本达到职业化水平,各类慈善组织基本实现行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营程序化,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度和满意率较高。
  四、保障措施
  (一)传播慈善文化,提升公民的慈善理念。把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种途径和形式,营造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拓展慈善文化建设宣传的广度。积极创编慈善宣传资料和文艺作品,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专题宣传活动,推进慈善文化建设宣传的深度。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通过开展慈善名人评选等活动,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公民的慈善意识,提高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自觉性。
  (二)加强组织建设,增强慈善服务能力。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在现有“社会救助中心”、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室)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慈善类民间组织、民非单位。对已经具备成立条件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予以登记;尚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备案,并免收登记费、公告费,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登记。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本地区基层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其完善自律机制,加强对其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承担本地区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在慈善组织成立和运作的初期给予帮助和扶持。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典型事迹,扩大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认知度。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为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市、县(区)慈善总会要加强与本区域内基层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联系与沟通,保证其规范运行。
  慈善组织要以社区、民间团体为依托,广泛招募慈善义工,引导更多的人参与慈善志愿服务。加强对慈善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到“十一五”末,所有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专职人员都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慈善组织自身行为。
  (三)善谋筹募之策,大力开发慈善资源。广泛组织发动干部群众和私营企业、个体业主参与慈善募捐,积极开辟较为稳固的捐赠渠道,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慈善资源的稳步增长。促进慈善机构与企业联姻共建,探索“定向”捐赠、“冠名基金”等形式的筹款路子。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举办义演、义拍、义卖、义诊等活动筹募善款。推出目标明确、对象具体、效果直观的慈善项目,开展专项性募捐。依托市、县(区)“慈善物资捐助服务中心”,大力开展物品捐赠活动。
  为规范募捐行为,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每年只集中开展一次全市性慈善捐赠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日常工作。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都不得自行组织向社会募捐。
  (四)开辟救助新路,助推慈善爱心。各类慈善组织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掌握困难群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实施“分类施助”、“按标施助”,使慈善救助更具针对性。积极拓宽救助领域,扩大救助范围,让更多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实惠。大力发展志愿帮困结对队伍,建立长效救助机制。依托“爱心超市”等社会化救助渠道,实现社会捐赠与社会救助充分对接。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生产资料、开展技能培训等,逐步由帮困向扶贫、由“输血”向“造血”救助转变,帮助救助对象自谋生计、脱贫致富。
  (五)加强政策引导,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自愿无偿捐赠。对已明确规定的捐赠优惠政策,必须认真遵照执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对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予以表彰。
  (六)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研究,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工作和各类活动,帮助慈善组织解决好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慈善事业支持的力度,建立以民政牵头,教育、文化、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司法、外侨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管理体制,落实专门人员,细化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程序;要加快职能转变,凡是慈善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慈善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各级教育、宣传、文化、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司法、外侨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慈善工作。要理顺关系,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慈善组织、其他公益事业组织以及慈善组织相互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慈善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在各级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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