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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年第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年第8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多年来,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累积了相当数量的债务,制约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缩小城乡教育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化债也是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和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包括: 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农村中小学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经清理核实锁定后,从学校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剥离出来,全部划归县(市、区)政府管理。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对世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主。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实行以县为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抓住“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建立台账和数据库、设立偿债专户、化解销号、债务公示、督促检查”等关键环节,建立规范严格的工作流程。为加快化解进度,鼓励各地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先行化解。
  (三)先化解后奖补。为调动各地化债积极性,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及未按照年度进度要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清理核实是化解债务的前提和基础,由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在负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逐笔审核认定,统一编号,锁定债务数额。各市要对所属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在清理、审核、锁定债务过程中,要坚持程序、过程和结果“三公开”,以乡镇、学校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清理核实的债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核实债务的具体办法由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明确政策,分类处理。各地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以及工程业主的欠款。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商业化原则为基础,鼓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实行挂账停息、债务豁免等形式减轻债务负担。向个人借款或工程垫款等形成的债务,当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各地要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对于过去已支付的高息部分,要冲抵本金。积极支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减债等方式化解债务,对协商核减本金和放弃收取利息的,可优先予以偿还。
  (三)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是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保障。省与市、县按照比例分担的原则筹集化债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挤占挪用必保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有明确规定的教育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省里将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财政困难程度、实际化债数额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努力程度和化债进度,以县为单位进行考核,并适当安排奖补资金。偿债资金筹集及省对县级奖补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规范管理,积极化解。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县级用于化解债务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专户,省以奖代补资金和市补助资金根据县级资金拨入和兑付情况及化解进度分批拨入县级资金专户。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按项目逐个清偿,清偿后销号,直至全部清偿完毕。省财政将根据清偿销号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四是制定分年清偿计划。各地要根据债务情况和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清偿计划。2007年工作重点是清理核实债务, 2008年底前应化解债务总额的50%以上,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债务化解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2007年起,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先行进行化解,省财政将予以优先奖补。具体债务清偿兑付办法由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加强审核,严防新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投入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应主要由财政资金解决,并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建设。凡建设资金留有缺口的,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相关的专项经费并不得拨付相关资金;教育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上项目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乡镇、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成立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法制、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并给予必要的化债资金支持。县级政府是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制定预案,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对前清后欠、边清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奖补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还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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