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保监复[2006]33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支公司的请示》(鲁太保产[2006]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烟台开发区、栖霞、海阳、岚山、五莲、河口、宁津、台儿庄、微山、曲阜、高唐、临清、茌平、东明、博兴、邹平、昌乐、奎文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上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三、以上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四、筹建就绪,须向山东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