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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筹建芝罘等十九家支公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
发布文号: 鲁保监复[2006]33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支公司的请示》(鲁太保产[2006]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烟台开发区、栖霞、海阳、岚山、五莲、河口、宁津、台儿庄、微山、曲阜、高唐、临清、茌平、东明、博兴、邹平、昌乐、奎文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上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三、以上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四、筹建就绪,须向山东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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