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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盐政发[200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做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城镇劳动力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扩大就业规模与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一体化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和公平的目标。
  (二)“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快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十一五”期间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每年新增城镇就业5000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1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00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7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四)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五)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容量。
  (六)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村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七)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帮助和服务。
  (八)进一步推进“走出去”就业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稳妥地组织境外劳务输出。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6、失业六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分A、B两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A》的对象享受包括税收扶持政策在内的各项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B》的对象享受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A》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B》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上述两类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且户籍所在地为信用社区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因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
  (十一)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A》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元,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72元。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元,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单位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元,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4、鼓励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3000元的再就业补助费,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年内分年领取。对2005年底前核准再就业补助费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同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我县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十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逐步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
  《再就业优惠证》在规定范围内适用,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地享受。
  四、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十五)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护和调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本地人力资源开发和吸收外地优质劳动力并重,满足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对劳动力的需要,优化就业结构。
  (十六)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建保障、促就业的安置政策。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未就业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失业登记。
  (十七)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单位类别。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各镇(区)、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镇(区)、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起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
  健全劳动就业属地管理体制,加强镇(区)一级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能。在镇(区)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健全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十九)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成功介绍1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7年底前,形成市、县、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四级信息网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依托海盐劳动保障就业网,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二十一)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镇(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确定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努力打造“海盐无欠薪”城市品牌,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二十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资纠纷处理、社会保险缴纳等帮助和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有资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五、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十三)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发挥县职成教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各镇成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导服务和检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培训经费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培训补助和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按比例挂钩办法,切实提高培训实效性和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
  (二十四)落实职业培训扶持政策,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按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把职业培训与阳光工程结合起来,将农村劳动力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计划,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发展订单式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定点培训机构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按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把职业培训与劳动者创业开业结合起来,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把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结合起来,输入地与输出地共同做好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积极探索职业教育输出地与输入地合作新模式。
  (二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建立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
  六、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六)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准确了解和掌握社会失业状况。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七)规范企业单位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其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九)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三十) 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镇(区)、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十一)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三)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继续把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等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纳入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县政府决定将海盐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五)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06年至2008年,县财政每年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1000万元,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技能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民素质教育培训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支出。县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镇(区)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六)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七)各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八)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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