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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交易价格及补偿标准参考计算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5 生效日期: 2006-10-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交运管[2006]16号

各区、市交通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交通委、市物价局制定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交易价格及补偿标准参考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15日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交易价格及补偿标准参考计算办法

  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交易秩序,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产权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和补偿标准提供基本参考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计算办法。
  一、有偿使用经营权及车辆产权交易价格参考计算办法
  (一)车辆产权交易价格计算办法
  采取使用年限法计算车辆价格(现值),计算公式:
  车辆价格(现值)=车辆重置价格*(1-残值率)*[规定报废期限(月)-已使用时间(月)]/规定报废期限
  其中:
  1、车辆重置价格=交易日新车价格+车辆购置税等税费;
  2、残值率3%;
  3、规定报废期限根据公安车管部门规定确定。
  (二)有偿使用经营权交易参考价格
  根据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和收益情况的监测,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经营权有偿01使用交易参考价格。
  二、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期内企业收购车辆产权价格及补偿标准参考计算办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禁止转让,对在特许经营期内客运出租汽车车主自愿退出市场的,由客运出租企业按市政府规定的程序收购车辆产权,并根据新一轮市场经营预期收益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制定以下参考计算办法。
  (一)车辆价格计算办法
  采取使用年限法计算车辆价格(现值),计算公式:
  车辆价格(现值)=车辆重置价格*(1-残值率)*[规定报废期限(月)-已使用时间(月)]/规定报废期限
  其中:
  1、车辆重置价格=交易日新车价格+车辆购置税等税费;
  2、残值率3;
  3、规定报废期限根据公安车管部门规定确定。
  (二)补偿标准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
  补偿标准=剩余经营期预计净收益(万元)*50%
  剩余经营期预计净利益=上年度平均月投资净收益*剩余经营期(月)
  其中:上年度平均月投资净收益=上年度出租单车经营投资净收益(由交通主管部门统计并定期发布);
  剩余经营期(月)=经营使用期限(月)-已使用期限(月);
  经营使用期限=12(月)*8=9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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