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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办省政协对发展循环经济及建设两型社会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14号

今年7月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在榆林召开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专题研讨会。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省政协委员和各市政协,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发展循环经济及建设“两型”社会,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协办公厅以“关于对发展我省循环经济及建设两型社会的建议”为题在《陕西政协信息》(第94期)予以刊发。
  9月30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清云在《陕西政协信息》(第94期)上专门作出批示:“请宝根同志阅。其中第七、第八两个问题是专讲西安市机动车污染治理、城中村改造的,可请有关部门研究、吸收、采纳。”
  10月8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陈宝根批示:“请按清云书记批示将涉及我市的建议内容分别印发环保、交通、公安、规划、建委、城中村改造办等部门研究、吸收、采纳。”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陕西政协信息》(第94期)中涉及我市的建议内容印发给你们,凡涉及本部门的,都要认真研究办理并提出采纳吸收意见,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务必于10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经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政协反馈。由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跟踪检查工作。

2006年10月13日

附:省政协《关于对发展我省循环经济及建设“两型”社会的建议》(有关原文节选)

  一、关于西安市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
  1.健全体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汽车排放污染控制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和国家宏观经济、税政管理部门,要协调好这么多部门的分工协作,就必须制定一个具有跨部门法律效应的比较详细的部门分工实施法规(细则),来规定各部门间如何配合工作。
  2.严格实施国家标准,加强环保监管力度。要加强新车进入西安市场的排放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应鼓励环境友好汽车的销售政策,严格执行缺陷车回调制度,确保耐久性指标实现的有效机制;要加强车用油品的管理,降低车用燃油中的硫含量,推动清洁车用燃料的使用,加大对氢燃料电池等新型替代能源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控制交通污染,优化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3.控制交通污染,优化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必须注意的是,不应在市区特别是繁华的城市中心区规划建设多层立体高架道路和桥梁。在高层建筑群中穿插建设多层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必然会进一步加重这一地区的污染程度,使更多的居民受到废气和交通噪音的污染。
  4.促进高效低排放机动车应用的相关经济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应对高排放车辆征收随排放费,以加快这些车辆的更新和淘汰,并在城市中心区根据排放水平实施行驶收费政策;政府应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改善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实现公共交通车辆大型化、环保化、经济化,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5.制定机动车检查和维护制度管理法规,加强机动车检查和维修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管理部门应通过竞争招标确定一个检测公司来负责所有检测站和数据网络的经营。
  6.拓宽城市规划思路,确立交通容量与环境容量相统一的规划原则。在新一轮的西安市城市规划中,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西安市二环路以内大单位的外迁进程,科学规划新迁入地区的城市道路设计,特别是人口稠密区的道路车流量设计;必须考虑其环境所能承受的容量,将交通容量与环境容量一并考虑;规划时还必须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性质、排放量、排放的时空分布、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来设计道路时速和通行能力。
  7.实施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确保西安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成功。总体上看,西安市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交通运载能力不足和明显的交通源空气污染,要同时改善这两方面的状况,就应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实施,实现城市交通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
  1.目前西安市实行的“一村一案”原则,存在着指导性、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建议根据各村自身特点,由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规划、策划等服务。尽快出台老百姓关注的安置、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完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等地方性改造政策法规体系。
  2.建议政府协助村民盘活集体资产,完善村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失地村民的再教育,切实解决村民的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区,为村民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3.进一步健全机构,成立“城中村”问题的长期性机构,简化办理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规划、用地、拆迁及其建设手续;加强与区(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部门的交流;对区(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完善“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城中村”综合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村民转居民后的社会保障投入。
  4.对三环内尚未进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尽快制定出同步启动的时间表,尽快抑制住乱搭乱建现象泛滥的现状,减少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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