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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至2009年10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8号)精神,现就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是加强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城镇、村庄以及独立工矿区内部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定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解决因历史局限及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与实际状况出入较大的问题,是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长远发展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完成调查任务
  (一)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主要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2007年7月至9月开展试点、业务培训、出台技术规范、资质登记和内业准备工作;2007年10月至12月开展l:1万比例尺农村土地外业调查,逐地块查清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及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2008年1月至3月完成县级内业工作;2008年4月至5月完成县级成果整理、验收上报和归档工作;2008年6月至7月完成市级汇总工作。其中,金州以南地区在完成1:1万比例尺调查任务后开展1:2000比例尺调查。
  (二)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在完善现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1:500比例尺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2007年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主城区城镇土地调查任务; 200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调查任务;2009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土地调查任务。到2009年9月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汇总统计,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三)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于2008年3月底前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到2008年6月底,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四)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区市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在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以区市县为单位,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到2009年年底,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五)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以2009年10月31 日为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变更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各地对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调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屋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土地调查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协调各方面为土地调查创造良好条件;要切实把第二次土地调查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搞好协调配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国土房屋局牵头,邀请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指导组,并会同农业、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补充技术规范,解决相关的技术难题,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技术规范,同时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科学制定方案。市国土房屋局要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完善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报上级批准后实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提出时间表,及时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此次土地调查将运用航天遥感技术、全球定位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利用国家提供的航空摄影或卫星遥感影像调查底图,摸清耕地、建设用地等“敏感”地类中的不在册耕地、违法用地、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占用耕地、高速公路绿化带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搞准、搞实有关统计数据,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高速公路绿化带占用基本农田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及时化解土地利用的一些遗留问题和矛盾;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国土、民政、农业、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办事,按照规范程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共同做好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各项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
  (五)注重机制建设。一是强化监管机制。各地区要加强对第二次土地调查质量的监管,对辖区内土地调查工作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并实行阶段验收制度。凡是前阶段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转入下阶段。二是建立土地调查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新机制。要探索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的结合点,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有的研究成果,形成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良性互动、常变常新的土地调查机制。三是完善土地调查规范。市国土房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新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土地调查规范,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调查统计、监测更新的长效机制。
  (六)保障调查经费。全市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经费来源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列支。
  (七)适时督查督办。市、区市县政府要逐级签订第二次土地调查责任书,将土地调查工作纳入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方案启动、外业调查、内业综合等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确保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对土地调查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迟缓、质量不高、影响全市土地调查进度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冻结该地区的建设用地审批,直至调查工作全面到位为止。
  (八)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大力宣传第二次土地调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工作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强政策措施、技术规程和工作典型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土地调查工作取得新突破。
  (九)深化成果应用。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与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加快土地登记发证步伐。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与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的专业素质结合起来,与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结合起来,让干部职工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积累知识,增长才干,提高建设“数字国土”的技术能力和国土资源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大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宋增彬 副市长
    副组长:郎连和 市政府副秘书长
    金建利 市国土房屋局局长
    成 员:刘 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顾 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宗四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国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德勋 市国土房屋局副局长
    刘庆茂 市建委副主任
    罗凤林 市城建局副局长
    王家贵 市农委副主任
    刘兆坤 市水务局副局长
    周振雷 市林业局副局长
    董艳涛 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梁宏君 市环保局副局长
    安 旗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屋局(联系电话:82823090),张德勋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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