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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抓好出口商品质量,促进我市对外出口顺利发展,结合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10月底,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等商品进行一次专项整治。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市的外贸出口发展态势良好,2006年出口已经达到6.4亿美元,其中,食品、农产品等商品的出口品种达到10个,生产企业77家,出口货值1.5亿美元,分别占出口企业的42%,货值的23%。由于出口食品、农产品等商品极易出现质量问题,以致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甚至失去国际市场。因此,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对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等重点敏感商品实施专项整治,营造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等商品良好发展环境,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在整治过程中,重点是对食品、农产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等商品的具体情况,整治的重点包括:2个烤鳗厂及其配套的26个养殖场、7个脐橙加工厂及其配套的24个脐橙基地、2个米粉厂、3个供港生猪养殖场、3个出口蔬菜基地、2个罐头厂、以及玩具、打火机、节日灯、竹木制品、出境木质包装等其它生产企业。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
  (一)全面清查出口烤鳗、脐橙、蔬菜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药物和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供应加工原料,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备案资格。
  (二)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三)全面清查违反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得出口;对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厉打击出口产品逃避检验检疫和监管、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出口、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骗取检验检疫证单、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必须获得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和质量许可管理资格的商品,以及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单,瞒报、夹带进出口商品等非法行为。
  (五)重点打击进口商品逃避检验检疫、未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非法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废物原料、旧机电等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重点敏感商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依法退货或销毁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等进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努力提高疫病疫情的检出率、有害生物的截获率、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和不合格商品的检出率,切实做到“两个防止”。
  (七)严格出口食品、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有效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对出口水果和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一步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投入品准入制度等措施,切实加强出口食品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全过程监管。
  (八)有效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强化对节日灯、机电产品、玩具等高风险产品检验监管。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而未获得许可的一律不准出口;已获得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出口资格,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九)确保到今年年底,全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企业档案;非法进口食品、农产品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和整顿;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农产品货证相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产品进出口监管工作明显加强。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
  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出口食品、农产品等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由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人员完成。经研究,决定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由黄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赣州工作组组长、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副处长)、李光金(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熊惠康(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赣州工作组成员,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副处长)、杜华松(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任组长,带领工作组赴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由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有关县(市、区)联系确定。
  五、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夯实出口食品、农产品等高风险产品的质量基础,关系到建立良好出口秩序、促进赣州对外贸易发展的大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专项整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协同整治工作组开展排查,帮助整治对象切实改正存在的问题,履行好地方政府加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的职责,全面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整治工作任务的要求进行自查,同时将本县(市、区)负责专项整治的县领导及负责部门的联系方式传真至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传真电话:8261632)。
  (三)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门报告,全面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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