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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2006]23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岳西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我县城镇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年96元标准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连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补充金(每人每月15元),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按当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次年再按正常的缴费办法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半年(或一年)提前向地税部门缴纳,医疗救助金按年度一次性于上年底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凭身份证、户口证明(原国有、集体、事业单位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就业局失业证明)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证件发放、费用收缴、申报以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病住院时,按规定享受与本县其他参保人员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不设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满2年时,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按医疗保险有关“慢性病”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即等待期为6个月,下同),才能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次月内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待遇。如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在补齐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可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以后再次缴费时均按本办法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继续缴纳医疗救助金。
  第八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在连续缴费期间,如发生意外死亡,且从未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则按本人累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的30%返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又在新的单位就业的,应在不间断缴费的情况下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随新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单独建帐,分块运行。如收不抵支时,可提高缴费比例或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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