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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巩政办[2006]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全国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省、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及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规园〔2006〕14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巩义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巩义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及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规园〔2006〕1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保障城乡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底,全面强化我市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宏观引导作用。初步解决存在的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进工作作风,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以上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2. 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3. 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4. 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
  1. 城市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方面
  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修编工作;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进行了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严格按专家评审、行政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建立情况;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及上一层次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是否经过了专家论证、评审;是否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规划变更、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是否建立了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评审制度;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完成情况;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住宅建设规划的编制情况,是否列入近期建设规划;
  落实国务院有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的情况。
  2. 村镇规划编制方面
  村镇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村镇规划编制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村镇规划成果是否经严格评审,依法报批;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完成情况;
  村镇规划批准后公示情况;
  是否随意更改和在规划区外批建项目;
  是否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3.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规划审批事项是否按照巩义市的统一要求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等情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同意开工等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核发“一书二证”所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标准是否一致,程序是否严格;核发“一书二证”是否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一书二证”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制定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工作规定;
  是否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建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是否依法查处,查处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 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公布)和依法申请公开(查阅档案)制度;
  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举报、投诉制度建立情况;
  办事制度、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机构及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开情况;
  地方规范性管理文件研究制定情况;
  城市规划展览馆是否按照省政府要求进行建设。
  5. 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是否建立了群众信访工作制度;
  是否建立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市长热线及社会焦点所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是否存在越权、越范围审批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等情况。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06年10月10日―10月20日)。成立巩义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组织全市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也要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21日―10月31日)。要运用新闻媒体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宣传,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
  (三)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廉洁、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整改,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组织检查阶段(2006年12月)。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派工作组进行督查,分析疑点、难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后上报市政府。
  (五)整改提高阶段(2007年1月―6月)。各部门、机构要按照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的检查整改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逐一整改,定期将整改结果上报。
  (六)全面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部门、机构要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10月底前上报巩义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于2007年11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12月初对全市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予以通报,并向市政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汇报有关情况。
  六、考核办法
  对行政机关等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行政效能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工作消极或抵触、妨碍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在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作纠正、不整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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