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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垫江府发[200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59号)精神,结合《垫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我县消防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消防发展,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到2010年,力争全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城镇抗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消防规划(具体见附表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完成3个一般镇、4个一般镇、4个一般镇、3个一般镇、2个一般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二)消防车辆(具体见附表2)。消防大队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执勤车辆装备时间和数量分别是:2006年1辆、2008年1辆、2010年1辆。
  (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器材(具体见附表3、4)。消防大队按国家标准配齐特勤班器材装备和消防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并完成备份。特勤班建设分三步走:2006年启动,2007年续建,2008年完成。
  (四)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具体见附表5)。县城区实际补建151个消火栓,各乡镇实际补建201个消火栓。
  (五)各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至少要购置1台手抬机动泵、200米灭火水带、2支水枪或1台消防专用摩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依法监管,落实责任、全民参与
  要按照《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督、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林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社会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增强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1、加大消防规划编制力度。对已有的垫江县城市消防规划要结合发展实际及时进行修编。从治本原则出发,从城镇规划入手,结合各乡镇城区产业布局调整、片区功能调整及相关专业规划调整,在乡镇城区边缘和水流域下游地带集中布置易燃易爆设施生产、储存区。至2010年,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乡镇城区消防安全布局。
  2、加强消防装备建设。一是根据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中队车辆装备要达到国家标准,使其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和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需要。2007年我县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不少于4辆,其中应有1台大功率水罐消防车或1台举高车)。二是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搞装备建设。2006年,按照国家标准更换配备齐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具。2007年,解决个人防护装备,尤其是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备份。2008年底,要完成个人防护装备1:1备份,并建立个人防护装备保障的长效机制。2007年,建成消防战备物资库,逐步储备充足的灭火剂、防护、救生、洗消、侦捡、破拆、警戒等器材装备。三是加强特勤器材装备的配备。在2006年,要建立消防特勤班,并按公安部关于特勤班器材配务标准,在三年内完成特勤器材的配备任务。四是加强消防网络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完善消防无线通讯系统、无线数据传输系统建设和与重庆市消防总队联网的监控、指挥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完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库。
  3、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需要;2010年内,补齐尚差市政消火栓。
  4、加强消防部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渠道,建立消防经费的最低保障标准,并按市政府要求,对消防的业务经费要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按10%―15%的水平递增。进一步改善基层官兵的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消防任务的完成。2007年要完成消防中队的营房改造,并启动消防指挥中心的建设。
  (三)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全力整治火灾隐患
  1、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产品合格。
  2、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强制性安全认证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3、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政府将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力度,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制度和协调机制,坚决把火灾隐患消灭在火灾发生之前。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县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1、利用各种形式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县教委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课本中,使消防知识在学校有普及率达到100%,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素质。垫江通讯社和县广播电视台要开辟消防宣传固定专栏,加强对全县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2、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四进”活动。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推动消防知识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社区,广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0年前,我县配备1辆流动消防宣传车,并利用周末、节假日深入辖区单位、社区、车站、码头、广场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消防中队要坚持做好队站开放,发挥固定消防宣传教育场所的作用。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1、加强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事业兼职消防队要按照“救人第一”和“练为战”的指导思想以及“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的训练要求,进一步改进消防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模拟训练的科学性。大力开展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毒气、恐怖事件等的技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和灾害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增强灭火救援的实战能力。要在县政府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危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积极探索加强多种消防队伍建设新思路,在巩固和加强公安消防队建设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发展政府专职、政企联办、义务等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至2010年,我县GDP超过亿元且人口超过10万的建制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余建制镇应至少建成1个种由公安兼职、乡镇兼职、政企联办、治安联防等形式的兼职消防队。2007年前,各乡镇至少要购置1台手抬机动泵、200米灭火水带、2支水枪或1台消防专用摩托,以确保小城镇建设能快速安全发展。
  3、大力推进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城镇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推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城镇社区和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在社区逐步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在农村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要依托街道、乡镇安全员、计生员、协勤员等工作平台,强化消防安全检查职能。把消防安全检查延伸到居民住宅、农村大院,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不断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运行机制,努力构建消防监督工作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良好格局。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要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民警,落实片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断提升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控火灾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消防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防工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切实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组织参加消防安全检查,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影响较大、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把各项消防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县政府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三)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建委、县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消防项目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确保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县政府将对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垫江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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