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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73号)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意义
  安全标准化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基本途径,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在全国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国家安监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对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也明确要求在全省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重要举措,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到2006年底,全省启动32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2007年底,全省完成100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2009年,全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考核标准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执行。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安监局龙卿吉副局长任组长,省安监局监管二处陈齐斌处长、余建国副处长、江西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张贤义副主任、龚勇副主任、各设区市安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张贤义任办公室主任(兼)、龚勇任办公室副主任(兼),办公室设在省登记办,各设区市安监局对应业务科室相关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省登记办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在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的宣传贯彻、人员培训、达标考核、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安监局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开展本辖区内企业安全标准化的相关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6月-8月)
  1、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级安监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认识。
  2、根据省安监局统一安排,各设区市安监局选择1~4家企业列为实施阶段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省领导小组根据各设区市的推荐进行了认定,试点企业要将相关信息报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试点企业名单附后。
  3、各设区市安监局和已确定为试点的企业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将工作方案报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二)试点单位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07年1月)
  1、2006年9月,试点企业对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查找隐患。
  2、2006年10月-12月,试点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对照《规范》的各项标准,制定、补充、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整治安全隐患,并于12月底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各设区市安监局和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期间各设区市安监局和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检查。
  3、2007年1月,试点企业依据《规范》要求进行自评考核,填报自评汇总表,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报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备案。企业根据自评情况向省登记办提出书面考核申请,且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提交有关材料电子信息。
  4、2006年9月-2007年4月,有关咨询机构根据企业委托,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培训,指导企业进行危害辨识、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和《自评报告》。
  (三)考评阶段(2007年1月-5月)
  1、2007年1月-5月,省登记办组织有关考评人员及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查,并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企业根据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与完善,将整改情况报省登记办,由省登记办组织复查,并编写考核报告。
  2、2007年4月-5月,省领导小组对省登记办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核。省登记办根据省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将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的从业单位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登记中心,提出发放一级达标企业证书的建议;对考核得分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从业单位,由省安全标准化办公室将材料上报省安监局,签发并审定发放二级达标证书。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6月)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7月-2009年6月)
  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到2007年12月力争完成100家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自2008年1月起,全面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工作,完成危化品生产、储存、及重点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考核工作。
  七、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做到领导重视,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安全标准化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以标准保安全”的科学思想,切实加强对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2、落实责任,强化基础。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配备强有力的领导和工作班子,结合企业实际,成立安全标准化工作小组,认真制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充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舍得在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上花本钱,把安全生产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要建立安全标准化责任制,彻底改变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的现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3、精心组织,抓出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部署、落实、检查和总结,确保措施工作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要深入企业,搞好监督指导,并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的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要开展设区市之间、县之间、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并加以推广,真正起到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对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4、持续改进,不断创新。各企业要将安全标准化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作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并根据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不断完善,切实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5、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各级安监部门应强化监督指导,并积极鼓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从业单位要在安全许可证三年期内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全省力争实现三年完成安全标准化考核的规划目标。
  (1)依法取得安全许可,且安全标准化工作达标的从业单位,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可不进行安全评价。
  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交纳风险抵押金时,可按下限交纳。
  ③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时,可优先推荐。
  (2)依法取得安全许可,但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达标的从业单位,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对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但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达标,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达标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不予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30%未达标的市、县(区),不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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