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文[2006]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市政府于1997年颁发了《新乡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文〔1997〕185号),对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事不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文件中地方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和公平税负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新乡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文废止后,我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事宜由新乡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确定。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