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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和对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或乡镇财政性资金与市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财政性资金与国家、省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及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等招投标文件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五)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预算编制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七)项目后评价;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制订评审计划;
  (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制定评审方案;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四)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等合同;
  (五)核实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项目造价,审查项目单位执行财务规定情况和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
  (七)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八)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招标工程标底负有保密义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评审合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
  (四)项目评审实行复核制,由复核人员负责项目评审复核工作;
  (五)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评审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
  (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专项支出项目前期分析论证、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后评价所需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七)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拆迁签证等工作;
  (八)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九)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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