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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7]65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现将《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市)县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主力和骨干。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增强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快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着眼于改革创新,着眼于职能转变,认真落实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各项部署,全力支持区(市)县能发展多好就发展多好,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不断推进和发展全市区(市)县你追我赶、奋力争先的大好局面。
  一、坚持依法合规,尽力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
  要按照“能放则放、能扩则扩”的原则,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下放给区(市)县。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原需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事项,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批或管理,报市备案;原需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核,经市转报省审批。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市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委托和授权区(市)县办理。今后国家和省赋予我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市)县可直接享有。各区(市)县也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研究向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支持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加快发展。
  二、坚持责权统一,切实用好区(市)县扩权政策
  各区(市)县要按照“责权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慎用权力,用好政策,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层次和水平;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努力适应管理权限扩大后区(市)县政府管理与服务的新要求。  
  三、坚持上下衔接,着力加强区(市)县扩权指导
  市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服务区(市)县的责任意识,统一思想,自觉放权,将工作着力点从过去直接审批转到事前服务和事后监管上来。要尽快建立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后的上下衔接机制,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扩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迅速办理区(市)县需市转报省审批事项,积极做好对省级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对区(市)县的工作指导,确保扩权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要改进对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区(市)县发展规划、跨区(市)县重大项目、重点建设、重要产业发展等的协调和监管,促进区(市)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四、坚持富民惠民,全面推进区(市)县又好又快发展
  各区(市)县要紧紧抓住扩大管理权限的重大机遇,紧紧扭住发展这一第一要义,把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转化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动力;转化为优化经济要素配置,加快市场化、城镇化的动力;转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跨越发展的动力,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努力使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增长,为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是市委、市政府推动区(市)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贯彻《通知》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各区(市)县要抓紧研究落实《通知》的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目督办要切实加强对扩权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扩权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

  一、税收管理
  1.企业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由区(市)县地税部门直接审批。国税管户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区(市)县国税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区(市)县国税部门审批。
  2.原由市地税局审批的区(市)县占用耕地需要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由区(市)县地税部门直接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3.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交给区(市)县税务部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4.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申请抵免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地税部门直接审批。
  5.区(市)县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比照市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6.企业年度财产损失(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税务部门审批。
  二、项目申报
  7.除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以外的区(市)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别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区(市)县规划部门选址并进行方案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不再向市规划局备案。其中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由市规划局转报省建设厅审查。
  8.项目核准管理,除需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中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现有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9.项目审批管理,除需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现有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10.需申请国家、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经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
  11.区(市)县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审核后,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审批。
  1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由商务部门按相应原则办理。
  1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管理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有关部门转报省级有关部门。
  14.不需要市级配套资金的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由区(市)县科技部门审核后,经市科技局转报科技部、省科技厅审批。
  15.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工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和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对出境断面水质和建成区空气质量全年稳定达标的区(市)县,其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当地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原需经市环保局审核,报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核后,经市环保局转报省环保局审批。
  16.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涉及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经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涉及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经市经委转报省经委;涉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初审后,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
  17.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区(市)县粮食部门审核后,经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审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区(市)县粮食部门审批,报省、市粮食局备案。
  三、用地报批
  18.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需报省政府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审核后,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区(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原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19.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需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市政府或市国土局转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原需报市政府或市国土局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备案。
  20.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区(市)县政府审核后,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原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一般村庄和集镇农用地转用,在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内,由区(市)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21.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需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有关部门转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22.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需经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市国土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项目用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预审。
  23.中心城区117范围内的农民新居工程、198范围内的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建设用地,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在市政府批准的总的规模范围内,具体项目建设用地由各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24.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征、占林地和森林采伐限额等需由省级审核(批)的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初审后,经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审核(批)。
  四、资质认证
  25.区(市)县有关部门直接核发市级权限内资质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26.《煤炭经营资格证》证照由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中小企业局转报省经委审批。《煤炭生产许可证》证照由产煤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中小企业局转报省经委审批。
  27.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工商注册在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建设部门审查后,经市建委转报省建设厅审批。
  28.市国资委投资设立且住所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子公司,实行属地化工商登记管理。市国资委投资设立且住所在中心城区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子公司,由市国资委自主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区工商部门登记。
  29.市工商局委托区(市)县工商部门开展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可自主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地区(市)县工商部门登记。
  30.公司住所在中心城区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且住所在中心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属地化工商登记管理;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且住所在中心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主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区工商部门登记。
  31.民营科技企业核发证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前置审查和专利广告出证申报审批,由区(市)县科技部门办理,报市科技局备案。
  32.水生野生动物特种许可证由区(市)县水利(水务)部门审核后,经市水务局转报省水产局办理。
  33.市级对水产品市场的检查、监督、暂扣、停止销售、抽样送检权限下放给有相应执法权限的工作机构、法定工作人员的区(市)县,检疫权、处罚权下放给有相应资格的区(市)县防疫检疫机构。
  34.市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防疫检疫工作,下放给有相应执法权限的工作机构、法定工作人员的区(市)县。
  35.《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证书》、供水企业资质由区(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经市水务局转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36.县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旅游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家1A、2A级旅游景区评定和年度复核,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一星级、二星级饭店评定、年度复核、评定性复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三星级饭店的初评;其他区(市)县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家1A、2A级旅游景区和一星级、二星级饭店的初评并进行年度复核。
  37.各区(市)县负责所辖区域内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预审和旅行社门市部备案。
  38.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因病退休(职),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批,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39.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或在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用工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产生的行政复议由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市)县政府法制办承担。
  40.从事中级及其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41.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机构,设计床位在300张以内(含300张)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机构进行监管。
  42.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办《酒类产销许可证》、《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和《进口酒零售许可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和发证;原由市工商局发证的企业,其证照在有效期内的,由区(市)县商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43.企业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及相关事项的变更、典当经营许可、拍卖经营许可和取得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初审后,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外派劳务项目,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审查,报市商务局备案。
  44.区(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属地三级及以下大件运输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许可、属地客运车辆类型和等级核定,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5.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区(市)县粮食部门审核后,经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审批、上报。
  46.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区(市)县粮食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审核后,经市粮食局、市工商局转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审批。
  47.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区(市)县粮食部门审核后,经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审批。
  五、价格管理
  48.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车站、旅游景点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市)县物价部门制定。
  49.县级医院制剂价格由区(市)县物价部门制定。
  六、其他管理事项
  50.区(市)县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挂牌机构及其他规定设置的机构和各种编制由市上总量控制,区(市)县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调整机构(机构升格的除外)、编制,报市上备案。
  51.市、区(市)县政府共同组建的公司(市级控股)实施的建设项目授权项目所在区(市)县审计。
  52.“性别更改、居转农户口和身份证号重错号纠正”事项,由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办证中心审批。大、中专毕业生涉及“非转农”户籍转移事项,由区(市)县公安部门审批。
  53.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公安部门可办理以下车管业务项目: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补、换领机动车牌号;CNG备案;核发临时号牌;“四小车辆”注销登记;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当日发证;涉及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信息变更的换证;遗失补领驾驶证;驾驶证的注销;驾驶人对违法记分有异议的查询。
  54.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的特种行业许可由区(市)县公安部门审批;C级及C级以下的焰火燃放,由区(市)县公安部门审批;各区(市)县政府主办的大型活动或一次性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下(含5000人)的商贸文体活动,由区(市)县公安部门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55.除公安部规定的特殊警用装备外,其余警用装备由区(市)县公安部门自行采购。
  56.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市)县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57.市场监管的职责,由市工商局委托区(市)县政府承担。
  58.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由区(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审批。
  59.确需自行调剂使用车编的区(市)县,在不突破总编制的前提下,由区(市)县政府自行在部门间调剂使用车编(调剂范围不含教育和卫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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