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藏政发[2007]6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西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受高原特殊地理条件和天气气候的影响,我区干旱、雪灾、强降水、大风、冰雹、雷电、霜冻等气象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场火灾、流行疫情、雪崩等次生灾害频繁发生,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及生态环境构成很大威胁。近年来,伴随全球气候持续异常,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快我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和农牧区、重要交通干道、江河流域、森林草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气象、水文、地质、交通、旅游、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实现县县有站,重点区域一县多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天气气候系统、生态环境变化以及大气物理化学过程和要素的综合观测,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灾害应急移动观测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雷电、泥石流滑坡、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冰川、冻土、积雪、湖泊、重点水系等气象灾害防御专业观测站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充分应用卫星遥感等新型观测技术,以及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提高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实现对重要水库、大型湖泊、冰湖、重点生态区域、森林草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能力。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区、地(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体系,加大气象灾害预警工程、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预报预警平台和分灾种预测预报业务系统的建设力度。加强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气候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干旱、雪灾、强降水、大风、沙尘、霜冻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千方百计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要求,依托气象部门的气象业务和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积极拓展与之相配套的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等子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加强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的联系,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相关媒体都必须及时播报、发布有关干旱、强降水、雪灾等各类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空气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要在学校、医院、车站、主要城镇闹市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立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让公众在第一时间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要加快农牧区广播系统和西藏农牧经济综合信息网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牧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对服务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分灾种的气象灾害专业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建立上下联动、统一协调、分工明确、资源共享的集约化运行机制,促进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与职责落实。
  (二)拓展和深化预防、减轻和抗御各种气象灾害的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建立资源高度共享、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实现服务手段现代化、服务产品专业化、服务队伍专职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增强气象灾害服务产品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服务效能。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服务信息加工分析,按照专业化、技术化、工程化的要求,不断开发与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防灾减灾服务产品,在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同时,还要提出灾害影响、防抗灾对策措施及灾害评估等服务意见和建议;在为各级政府和公众提供气象灾害信息咨询服务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防抗各类气象灾害的技术服务和工程服务,以不断拓展和深化全方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西藏经济建设和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加强空中水资源开发技术研究,全力做好农业防雹,适时开展缓解农田干旱、保护藏西北缺水草场生态环境的人工增雨(雪)作业,以及应对森林草场火灾、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三)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管理防雷减灾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日常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可靠。要积极开展防雷工程技术、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预测预警等防雷科学技术研究和雷电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评估数据库和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文物古迹、学校、医院、易燃易爆场所的雷击风险评估,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救灾响应能力。进一步加强我区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社区、农牧区要逐步设立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认真组织,深入查找农牧区、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气象部门要根据全区气象灾害的种类、分布、易发区域孕灾环境和主要致灾因子、强度等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分析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增强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和水利基本建设,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合理优化配置资源,选育抗旱、抗病虫害等动植物抗逆优质品种,确保粮食安全。着力推进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积极扶持森林、湿地保护,草场退化、土地荒漠化治理等生态监测、评价业务系统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研究与应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研究,抓紧制订我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设施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开展道路防护设施、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清除障碍,疏通路段和河道,抓紧进行危险路段、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针对强降水、雷电、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防护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抓紧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评估结果、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登山和旅游开发等方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议和措施。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气象、国土资源、铁道、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指挥体系,落实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到人,从制度上保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防灾减灾机构,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区三大科技平台和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改善气象科研基础设施。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气象科技创新试验基地、气象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高原气候变化、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科学研究,大力支持遥感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方法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科研合作机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区域气候资源、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水平,不断强化我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学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气象服务在灾前、灾中、灾后各阶段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雪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牧、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教育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和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四)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投入机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继续完善对口支援、交流与合作等配套机制,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五)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建立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套的有关气象探测环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和气象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制定干旱、雪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六)努力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防御气象灾害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牧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牧区、进企业。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呈报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藏林字〔2007〕45号)已经2007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同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将分解后的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发给你们。此指标是我区“十一五”期间年度采伐最大控制指标,不能等同于生产计划,各地(市)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具体年度生产计划以自治区林业局下达的计划为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我区地处高寒,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藏党发〔2004〕8号)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区林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市)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一五”采伐限额
  此次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占用的限额外,其他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自治区林业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数量的限额指标,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严禁截留。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能等同于每年的全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非商品材由自治区林业局按照全区非商品材限额确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