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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时16周岁以下人员(不含16周岁),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三、保障形式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达到规定年龄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金的筹集
  (一)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按项目实施单位划分,由同级政府筹集),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一次性缴清。
  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集体和个人不能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再为其缴纳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缴费比例
  R:养老金月领取标准;m:领取分摊年限。
  参保人领取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适时调整。各地可根据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筹资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三)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风险基金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提取。
  五、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缴足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目前,根据我市不同地域的生活水平,原则上被征地人员领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1.市区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220元;
  2.县级市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65元;
  3.平原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55元;
  4.山区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40元。
  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可选择更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险费完全由村(居)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负担本级确定的缴费标准所需费用中政府承担部分;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但必须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养老金待遇应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被征地后,在未达到领取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属于有劳动能力、就业有困难的,按国家政策规定(阳光工程)免费给予劳动力转移培训。
  六、与其它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个人账户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账户本息转入企业年金。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对象从本地迁往外地,可将个人账户本息退还个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七、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内5区实行市级统筹,其它县(市)、区实行县级统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基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
  (三)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计息。参保人员在未到领取年龄前因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时,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经)、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及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基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和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汇总的数额,向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养老保险资金,并根据需要适当给予经费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数量及人均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情况的核定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征地补偿到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五)各县(市)、区要积极贯彻本实施意见,并根据本地实际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分别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已经出台的,凡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要尽快修正、完善。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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