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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分宜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府发[200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分宜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分宜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文件精神,有效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分宜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体解决因重病而影响基本生活问题,为推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分宜服务。
  二、基本原则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因突患大病致使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的其他城市困难居民。
  四、救助范围
  (一)凡持有《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证》的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县及县级以上公办医院住院治疗,通过多方筹集医疗费,仍不能保证正常医疗费支付的,可申请救助。
  (二)没有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因患大病,在县及县级以上公办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个人负担在10000元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生活确属困难的,可申请救助。
  五、救助病种
  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病、心脏手术、坏死性肠梗阻、意外颅骨损伤并颅内出血、严重烧伤以及其它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六、医药费核定救助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常补对象,一次性医药费支出在1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30%救助,但一年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非常补对象,一次性医药费支出在1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25%救助,但一年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三)其它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一次性医药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但一年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七、救助对象享受的优惠待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及《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证》到县级以上定点公办医院就诊时,享受下列优惠:
  (一)常补对象
  1、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
  2、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CR胸片减收20%)、普通床位费减收40%。
  (二)非常补对象
  1、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
  2、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CR胸片减收15%)、普通床位费减收30%。
  八、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驻县中央、省、市属企业由企业低保评议小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申请医疗救助按城市低保申请程序办理,具体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县及县级以上公办医院医疗诊断书、正式医疗收费原始收据(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可以用复印件,但需提供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证明)、处方等证明材料。(医药费收据均为患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跨年度救助)。
  (二)审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和初审,指导其如实填写《分宜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居委会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后,进行张榜公布,3天后无异议,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低保评议小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低保评议小
  组)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分宜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重新组织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乡镇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后,进行张榜公布,3天后无异议,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审批表上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低保评议小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且家庭因病的确造成生活困难的批准实施救助,并将批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批准救助。
  九、救助资金管理及发放办法
  (一)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县民政局低保专户,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
  (二)大病医疗救助暂定为每半年申请、审批、发放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
  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县民政局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程序,依法办事。申请城市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医疗卫生部门为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服务时,要根椐病情进行治疗,不得开具虚假处方、虚假病历证明和抬高医疗费用,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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