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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依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和《湖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十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初步建立了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城镇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贫困老年人得到救助。“五保老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初步建立了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老年病医院、老年门诊、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发展较快。初步建立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在推广,老年人医疗条件有所改善。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城乡老年人积极参与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讲究科学、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社会服务业快速发展。全省各地兴建了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如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等,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十五”期间,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增长迅速。到2005年底,全省老年人口已达819.7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18%。据预测,“十一五”期间,全省老年人口将以每年2.6%的速度增长,至2010年将超过1000万人,占总人口的14%以上。“十一五”期间,我省人口老龄化具有增长速度快、高龄老人增多、农村老龄化问题凸现、城市和农村老龄化差异扩大等特点。社会养老保障任务日益加重,家庭养老问题更加突出,老年服务需求快速增长,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将带来较大影响。
  目前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现行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水平较低,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突出,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不适应老年群体医疗需求猛增的趋势;为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不适应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不适应对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求;道德建设和舆论宣传不适应进一步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人口老龄化严重性和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处理好老龄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老龄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全面建设人人共享的和谐、文明、小康社会而努力。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建立和规范与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相适应的老龄工作体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落实。
  (三)基本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政府和社会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促进老龄事业快速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老龄事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快农村老龄事业发展步伐;坚持解决当前老龄问题与制定长远对策应对老龄化挑战相结合,重点解决当前老年人养老、医疗与照料问题,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坚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加快建立为老服务体系,走中国特色的为老服务之路;坚持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相互促进,强化维权意识,加强舆论监督,创造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不断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确保老有所养。在农村,要把解决好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乡镇要实行对退休村干部财政补助机制,有条件的村要对本村老年人实行集体福利制度。着力解决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进一步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巩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重视解决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在城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非公有制经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障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增加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建立企业年金,逐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到201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300万人参保。
  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现老有所医。在农村,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政府支持、集体扶助、社会资助等渠道,帮助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农村老年人参合率100%。采取卫生支农、医疗扶贫等措施,努力解决农村老年人看病就医问题,尤其要改变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努力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使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对他们生病给予基本医疗费免费优待。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五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要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城市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家庭病床,增加服务项目,完善医疗服务管理,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达100%。政府着力解决好困难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帮助。提倡和支持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
  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活动,探索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十一五”期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25%以上。
  建立社会、个人向老年人捐赠机制。鼓励社会、个人自愿长期或临时供养“五保老人”、困难老人,鼓励和支持社会、个人向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捐赠钱、物,捐赠者享受政府有关政策优惠。
  省、市、县老龄委继续抓好“夕阳工程”,采取政府投入,社会、个人捐赠等办法筹集“助老基金”,向特困老年人提供救助,为老年福利机构提供资助。
  (二)权益保障
  加强老年人权益法制建设。根据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充实老龄产业、养老服务业、老年人社会化管理、老年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加大老年维权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广泛尊重和有效维护。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视情况减免法律咨询和法律诉讼费用。司法机关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突出的个案要及时回访。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加强开展老年人权益宣传教育。把《老年法》和《实施办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每年十月为全省老年法规宣传月,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老年法规,使老年法规的宣传进社区、进农村。大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形成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机制,树立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文明之风。
  (三)为老服务
  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文化、体育、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设施(场所),为老年人服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图书馆(室)、文化馆、体育馆等场所,要增加为老服务项目,向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免费或优惠服务。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划》进行建设,实现无障碍率达100%。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建无障碍设施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老年人居住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十一五”期间要增补无障碍设施,逐步达到安全无障碍。积极推动城市公交工具无障碍设施建设,“十一五'’期末达到30%左右。各地的公共场所要开设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并挂牌明示服务内容。
  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日常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问题。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模式,逐步形成居家养老社会化、机构养老规模化、社区养老专业化的新格局。加大财政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到2010年全省非国有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占养老服务机构总数的50%以上,培育形成20个以上养老服务产业连锁经营品牌,发展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团。逐步推进公有制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模式,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省、市州、县市区要根据老年人实际生活需要,兴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居住、生活、娱乐、健身的养老机构和场所(如老年公寓、社区托老所、家庭养老院),大力开展养老服务。到“十一五”期末,各市州、县市区至少建一所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要的老年公寓。认真实施国家“爱心护理工程”,积极做好国家在我省兴办的以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院”的试点和示范工作。“十一五”期间,省和各市州在国家投资基础上配套资金,分别兴办一所“爱心护理院”。“十一五”期末,全省养老服务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2‰。
  社会服务。城市要适应企业离退休人员逐步进入社会化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为老服务机制。还未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市、县以上城市,“十一五”期间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设一所设备齐全、功能完备、服务到位的老年活动中心。城镇街道居委会(社区)建设好为老服务中心、为老服务站(点)。有条件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资源,加大投入,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鼓励和扶助村建立老年人活动室(站)。各地社会为老服务机构要重点为高龄、病残、独居老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多种服务,特别为居家老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倡导建立志愿者为老服务队伍,定期或结对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各市州中心城市要在社区建立综合性的为老服务网络,有条件的要开通老年人紧急求助呼叫系统。
  (四)老龄产业
  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尽可能制定税收优惠、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政策,大力扶植和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
  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规范老年用品(包括保健品)和老年服务产品市场。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拓展老年旅游市场,开发老年旅游精品线路,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拓展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
  培育和开发老年人消费市场,积极研制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鼓励和支持发展老年用品专店,在商场(店)设立老年用品专卖柜,社区设立老年人购物网点。采取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博览等形式,促进老年用品的流通和销售。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五)文化生活
  重视发展老年教育。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老年教育,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到2010年,各市州和县市区至少要有1所老年大学,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老年学校,在校学员达到城镇老年人数的4%,农村老年人数的2%。省、市州现有的老年大学要争取扩容,满足更多老年人的学习需求。积极发展农村老年教育,重视对农村老年人的现代农业科技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老年文化市场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发展老年文体事业。省、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还未开办老年专题栏目的,要抓紧开办,已经开办的要创新内容,创新机制,办出特色。省、市州级党报要办好老年栏目。组织力量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学、影视、戏剧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出版一批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文化和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文化体育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并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省、市州定期举行老年体育运动会和文艺调演。
  (六)社会参与
  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发挥老年人特长和优势,在社会需要和老年人自愿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老年人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教育示范作用,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组织开展“银龄行动”,鼓励城市老科技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医务工作者定期到贫困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充分发挥乡村、街道居委会(社区)老年人协会的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大力开发老年人才。要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利用纳入人才市场的总体建设规划之中。各级政府要为充分发挥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各级老龄工作和人事部门联合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和老年人才信息网络,并定期举办老年人才交流活动。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才提供服务。继续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老年群团组织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
  四、政策措施
  1、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对策,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其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
  2、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根据老年人口发展规模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当地老年人口数1∶2∶3的比例(每年每个老年人1元、2元、3元)筹措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彩票公益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个人踊跃捐资老龄事业。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外国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发展。
  3、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要把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的培训计划,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热心老龄事业的老龄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4、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龄产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充分利用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开办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老年护理专业和培训班,培养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员。养老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要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培训养老护理员和服务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教育动员广大青年参加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为老服务活动。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和社工队伍。
  5、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切实加大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公民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办好老龄宣传栏目,公共场所要开设老龄宣传窗口,张贴和树立老龄宣传标牌,各单位、各基层组织要定期办好老龄宣传橱窗、宣传板报等,形成全社会关注和重视老龄问题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6、加强老龄科学研究。要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把老龄科学研究提到重要位置,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指导。成立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培养和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老龄科学研究队伍。“十一五”期间,要完成我省至2020年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老龄事业发展战略研究项目。
  7、建立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本《规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督促实施。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认真落实。2010年,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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