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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7]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主要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意见》(省委发〔2006〕63号)的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鼓励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各类急需专业,到艰苦地区或基层单位就业,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任务。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逐步建立起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起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导,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助学为核心,以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制度。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省该类在校生总数的29%左右,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甘肃省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符合实际的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体系。自2007年起,按照《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在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一定额度的助学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机制,专门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二是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三是稳步推行我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和接受职业教育的又一件大事。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落实,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好事办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为成员的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学生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切实把资助资金落实到困难学生身上。
  (三)严格资金管理。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省财政厅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所负担的资金。各市州、各部门、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全程管理,做到事前有预防措施、事中有监督机制、事后有检查办法,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四)规范收费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对教育收费,要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广大初中、高中毕业生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上不起学”的后顾之忧,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发展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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