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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佛府[2007]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斗鹕绞泄?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0%左右,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43%。为实现上述约束性指标,近几年来,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采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广节能和环保新技术、推进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市经济总量较大,以高能耗、高排放为特征的传统产业比重较大,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作为各级政府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作为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多管齐下,狠抓落实,千方百计做好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现。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健全强有力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云贤市长任组长,周天明常务副市长、李子甫副市长、邓伟根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区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的日常协调工作,其中节能降耗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狠抓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各区要根据本区实际,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和执法监管
  实现节能减排的各项目标任务,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政府必须通过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的行政手段,才能确保实现。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要求,我市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区要重新制定、核实和落实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其分解到各镇(街)、园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综合性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于2007年9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和经贸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4号)精神,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5吨标准煤下降到0.7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43%,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9万吨减少到8.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1万吨以内;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每万元GDP的取水量下降到65吨;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65%以上;各区基本建立起再生资源回收与产业利用体系;全市清洁生产企业达50家,推出50个污染治理效果明显的典型案例,建成3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生态工业园。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798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6.4万吨;今年实现节能21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 1.7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应控制在4.1万吨以内,2007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应控制在3.1万吨以内,比2005年减排0.6万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对高能耗、高污染的陶瓷、纺织、水泥、有色金属加工等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生物质燃料发展专项规划。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798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重点是: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加快建设和改造热电联产机组120万千瓦;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市政府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55万吨以上,至2010年底,全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1万吨内。重点推进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0%,3年内不低于85%;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和小火电机组关停。“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74.6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2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54.6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0.88万吨。按照《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全力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试点经验,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严格执行《佛山市水资源规划》节水指标,到2010年,综合用水定额由目前的288立方米/万元左右下降到63立方米/万元左右,实现工业节水量达37478万立方米;生活节水量达3119万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节水器具普及率达70%。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进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清洁生产企业要达到50家。要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水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政策,在钢铁、有色、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EPC),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的发展,研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云贤市长任组长,周天明常务副市长、李子甫副市长、邓伟根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区长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的日常协调工作,其中节能降耗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逐步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市216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4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我市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规章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执行。积极开展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的工作。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上报该地区项目环评和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都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当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及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八)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执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执行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二)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四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


行业

内容

单位

“十一五”期

2007

电力

实施“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

万千瓦

204

23

水泥

等量替代机立窑水泥熟料

万  吨

76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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