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市场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6〕152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按照“房价稳定、保障有力、产业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切实推动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和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涨幅均明显回落,不合理投资和投机性需求得到明显抑制和遏制,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及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定了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的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认真贯彻中央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巩固和发展市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抓紧制定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市规划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真实状况和住房需求。在此基础上,市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我市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城镇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的调整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70%以上。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根据区域和项目的不同情况,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总体要求统筹分解到各具体区域,具体落实到相关项目。
  对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做好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项目及其用地的性质、布局和审批等各种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并依法妥善处理好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
  (三)加大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和监管力度,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应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积极推行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方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居住用地出让前置条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方案设计审核和施工图审核,严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关、施工许可关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加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的监管。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一)充分发挥信贷调节功能。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节功能。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合理制定拆迁计划,进一步加强外资投资、购房管理,控制不合理购房需求
  (一)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制定拆迁计划,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坚持量力而行,对没有列入拆迁计划或拆迁安置资金没有落实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2006年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水平以内。
  (二)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我市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我市购买一定数量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原则上每户限购一套。
  五、进一步深化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一)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城市社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及其供应办法,实现住房资金的有效利用,发挥住房资金的最大效益。廉租住房制度要坚持以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解困为主、现房安排解困为辅的原则,并根据住房资金状况,适度降低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社会受益面,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多渠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形成稳定规范的保障资金来源。每年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继续抓好已规划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优先审查规划项目,优先项目选址,共同协调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户型面积、准购条件和计价方式(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申购者自身经济条件和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货币补贴的办法。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要围绕“广覆盖”的目标,重点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增强企业依法履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识。对有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他企业,可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行低门槛进入,再逐步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体系。
  六、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继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从今年8月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对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及评估市场秩序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和清理。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对违规销(预)售、违规转让、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和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实评估、违反价格法法规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要求,加强对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房地产企业诚信活动,完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健全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引导,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效整合规划、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以及土地、金融等房地产相关信息,形成全面反映市场运行状况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每月上报房地产市场情况简报,每季上报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
  (二)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要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大局出发,全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努力增强广大群众对政府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