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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1〕134号
    
市政办发〔2001〕134号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及时、准确的报送电子数据对于政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进行宏观调控等,具有突出的作用。而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办公手段的变化,而带来了办公方式的转变,电子化的数据已经成为了现代办公重要的信息来源。我市电子化数据的报送工作开展的比较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化的数据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使这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规定如下: 
  一、数据的报送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应把数据报送的人员和分管领导报送市计算机网络中心备案。 
  二、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应主动将本单位采集或产生的数据报与市政府计算机网络中心备案,统一电子数据格式后,按规定及时报送。 
  三、数据报送应及时。年报应不迟于一月十五日,季报应不迟于次一季第一月的十五日,月报应不迟于次月的十五日,旬报应不迟于次旬结束,周报应不迟于次周结束,日报应于次日报送,未规定报送时限的或特殊数据应与数据管理员(市计算机网络中心)协商,确定时限。 
  四、如果数据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的,应主动与数据管理员联系,申报原因和数据报送时间。 
  五、数据的报送工作应列入到单位的目标考核中;各单位也应根据数据的报送考核数据报送员和分管领导的目标完成情况。 
  各单位应该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准确的报送数据,每年市政府将根据数据的报送情况对数据报送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数据报送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望各单位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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