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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 2006-09-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0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明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明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食监函[2006]523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部门统一布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做到“摸清底数、两严一打一提高”,即一要摸清基本数量、基本情况和突出问题,二要严密监管、严格责任,三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四要全面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为全面规范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控制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06年9月1日- 20日)。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等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引导消费,为下一步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普查建档(2006年9月20日-10月20日)。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依靠地方政府,依靠基层,充分发挥协管员、监督员、信息员“三员”的作用,采取“进村入企入户”的办法,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无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处于停产状态的,或者本地注册异地生产的,均要纳入调查范围。要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建立企业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进行整理分析,把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作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并于10月25日前报市质监局食品办。
  (三)集中整治(2006年10月20日-11月20日)。按照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将辖区内的企业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三证齐全”,规范提高。即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管,对于产品质量好的,要作为“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进行培育支持,充分发挥其龙头带动和规范作用。二是“无证生产”,严格查处。即对有证照但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目录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纳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监管,要通过整治和帮扶,使之逐渐达到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必备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条件。三是“无证无照”,坚决取缔。即对没有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一方面要督促其尽快申办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使其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要将企业名单报告政府,提请对拒不申领证照的企业依法取缔。
  (四)总结验收(2006年11月21日-11月30日)。整治工作进行结束后,市质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并通报整治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立即召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行政村、居委会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调查摸底任务,确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摸底准确,登记清楚,各乡镇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要具体负责落实该项工作。10月20日前汇总调查摸底情况并报市质监局。
  (二)及时取缔“无证无照”企业。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对于证照不全的企业,也要建立档案,及时将企业名单报告政府,提请依法取缔。对愿意申领证照,继续生产经营的,责令其限期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要区别对待在城市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不取得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要确定整改要求,确定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一律取缔。
  (三)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并报市质监局备案。
  (四)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差、未能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材料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通过引导帮扶等措施,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五)强化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市质监局、乡镇政府留存。
  (六)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市质监局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市质监局要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整治工作中,要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严密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未签订承诺书、超范围销售,以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明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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