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浦政办[200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含滞纳金)征收使用管理,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浦政办〔200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抚养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收支科目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收支预(决)算,编制全县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县财政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1、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使用《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同时在收费票据收据联上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务专用章。
2、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县级财政专户(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抚养费收支台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当月社会抚养费上缴和拨入情况于次月5日前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10日前与县财政核对。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票据管理
1、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月底凭《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向县财政局购领下个月使用的票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票据,禁止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领取票据收取社会抚养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将已使用的票据连同《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存根联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结报、核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月15日前将本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使用的票据到县财政局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随时反映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除上交上级政府的10%外,县财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安排预算支出,实行年度收支计划指标管理。
1、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70%安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特色工作、宣传教育、办理计划生育案件等经费支出;30%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2002年9月1日前计划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全额安排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2002年9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在票据结报、核销后,65%预拨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结算后征收兑现率达到65%的,安排拨付90%,其余部分安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工作、特色工作、宣传教育等经费支出。
4、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2006年1月1日以后计划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在票据结报、核销后,50%预拨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根据社会抚养费收支执行情况并结合年度考核实绩结算调整指标:①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达到80%的,安排拨付70%(含已拨付的50%,下同),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拨2%;②计划生育率完成县考核指标的,安排拨付70%,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拨3%。实际安排拨付资金根据年度考核实绩,按以上二项的平均值计算,最高不超过90%。其余部分安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特色工作、宣传教育等经费支出。
5、委托征收2007年1月1日以后的社会抚养费无论计划外生育时间早迟,按本细则第 五条第4款执行。
6、考核、暗访中查出的计划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而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全额安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越权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予以纠正。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要按照年初预算指标,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1、服务网络补助:主要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设备购置及业务活动费用补助等。
2、计划生育奖励及扶助: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兑现政策和基层计生干部考核的奖励。
3、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困难补助等。
4、其他费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节育者路费困难补助、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经费补助等直接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严格按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布的当年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征收;从下文之日起,历年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划外生育对象,一律按规定标准从重征收。如发现随意降低标准、不使用规范票据征收和不按规定上缴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最高征收标准提出扣款申请,县财政从拨付给乡镇(街道)的社会抚养费中扣除。
第八条 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收支计划指标提出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出账户。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向群众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其中征收情况,要按行政村(居委会)公布交款人姓名、交款数额等内容;支出情况,要按支出项目公布支出内容。
第十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列入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并会同县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移用社会抚养费的,要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